上海,男子带人上门殴打舅舅,舅妈拿起一壶液体泼了过去


上海,男子带人上门殴打舅舅,舅妈拿起一壶液体泼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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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带人上门殴打舅舅,舅妈拿起一壶液体泼了过去】
上海,男子带人上门殴打舅舅,舅妈拿起一壶液体泼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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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男子带人上门殴打舅舅 , 舅妈拿起一壶液体泼了过去 。 “啊”的一声 , 男子仓皇逃离 , 原来舅妈泼的是强腐蚀性液体 。 事件导致男子陈某10级伤残 。 事后 , 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拘留了舅妈 , 舅妈认为这是正当防卫 。

事情源于一场拆迁 。 沈先生是上海人 , 其浦东的老宅被征拆后 , 沈先生按照传统习俗独自占有了拆迁款 。 沈先生的姐姐对此有不同意见 , 姐姐认为这是父母留下的老屋 , 拆迁款应该姐弟二人平分 。 就在姐姐上门找沈先生要拆迁款时 , 双方先是争吵 , 后发生了肢体冲突 , 姐姐的胳膊被割伤出了点血 。 后来双方在警方主持下互相谅解 。 得知母亲被舅舅打伤 , 男子蔡某不干了 , 其认为舅舅欺负自己母亲 , 于是找来同伴陈某、李某 , 商量打舅舅一顿出气 。 当天中午 , 三人来到舅舅家 , 蔡某先和舅舅理论了几句 , 然后就开始对舅舅实施殴打 , 期间舅妈过来劝架 , 也被蔡某打倒在地 。
此时 , 舅舅的儿子听到声音后从楼上跑了下来 , 欲制止蔡某的暴行 , 结果刚一下楼就被陈某、李某按住了 。 舅妈施女士看到自己丈夫被打 , 儿子也被控制住 , 情急之中其顺手拿起放在桌子上的一个水壶 , 将里面的液体洒了出去 。 只听“啊”的一声 , 蔡某等人仓皇逃窜 。 原来舅妈泼洒出去的是具有强腐蚀性的脱漆剂 。 舅舅是装修工人 , 经常要用到脱漆剂 , 这瓶脱漆剂是从工地带回来顺手放在桌子上的 。 事后经鉴定 , 舅舅、舅妈构成轻微伤 , 反倒是蔡某带来的陈某 , 其身体及四肢被大面积灼伤 , 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 经鉴定达到轻伤标准 , 构成10级伤残 。
这时就出现了个很奇怪的局面:打人者蔡某等人不构成犯罪 , 反抗者舅妈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了 。 原因在于 , 根据《刑法》第234条 , 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达到轻伤以上的” 。 本案中 , 虽然蔡某打人在先 , 但舅舅、舅妈只受了轻微伤 , 所以蔡某等人不构成犯罪;而施女士泼洒腐蚀性液体灼伤陈某却达到了轻伤标准 , 因此施女士涉嫌故意伤害罪 。
1、警方调解 , 舅舅签下赔偿25万的协议 。 拘留施女士后 , 警方要求双方调解 , 否则就要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 。 考虑到妻子年事已高 , 为避免妻子受牢狱之苦 , 沈先生和陈某签订了调解协议 。 商定由沈先生、施女士赔偿陈某25万元 , 陈某不再追究施女士刑事责任 。
签订调解协议后 , 施女士被放回了家 。 回到家后 , 施女士得知丈夫签订协议赔偿陈某25万元 , 顿时怒火中烧 , 其向丈夫表示 , 这个钱坚决不赔 。 第二天 , 施女士找到办案民警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 其表示不愿意和解 , 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请公安机关按程序办理 。 于是 , 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 2、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 施女士为正当防卫 。 《刑法》第20条规定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本案中 , 蔡某等人闯入舅舅家对舅舅、舅妈实施殴打 , 且控制住欲上前帮忙的舅舅的儿子 , 对舅舅一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迫切威胁 , 此时舅妈顺手拿起手边的液体泼洒 , 属于自卫的一种方式 , 尽管液体有腐蚀性 , 但当时舅妈已经别无选择 。
因此检方认为 , 施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遂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 3、陈某起诉施女士 ,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 陈某律师提出 , 整个打架过程都是蔡某一个人在打 , 陈、李二人并未参与 。 当时陈某之所以拉住沈先生的儿子是为了劝架 , 陈某作为劝架者 , 身体却遭受了这么大的伤害 , 施女士应当赔偿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施女士构成正当防卫 , 但属于防卫过当 , 因为并无证据证明陈某也参与了殴打 , 此时施女士无差别将腐蚀性液体泼洒向所有人 , 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 属于防卫过当 。 于是 , 一审法院认定施女士应当对陈某受伤承担35%的责任 , 判决其需赔偿陈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类损失10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施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 。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 就陈某是去劝架的还是去帮忙打人的 , 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交锋 。 陈某律师坚称 , 陈某就是去劝架的 。 对此施女士律师质疑到 , 劝架为啥不拉住蔡某?为啥一定要拉住施女士的儿子?真的是去劝架的么?为弄清真相 , 法院调取了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 聊天记录显示 , 当天蔡某约上陈某、李某 , 商量好去打架 , 并专门建了一个微信群 。 于是法院认为 , 陈某虽然没直接参与打架 , 但是被蔡某叫去撑场面的 , 属于共同施暴人 。 施女士面对多名闯入家中的施暴者 , 如果实施较为缓和的制止手段 , 已经不足以制止对方的侵害 , 因此其泼洒腐蚀性液体不构成防卫过当 。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施女士属于正当防卫 , 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看到这里 , 有读者可能会说 , 还是二审法院水平高 ,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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