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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 李女士在一家烟酒店支付29180元购买了10瓶茅台酒 , 准备拿来送人 。 可不曾想 , 朋友告诉李女士这瓶是假的 。 随后李女士向老板讨要说法 , 并向主管部门举报 , 后经鉴定 , 涉案10瓶茅台酒均是假酒 , 但老板却声称酒是被调包的 。
李女士与丈夫从四川来到贵阳办事时 , 入住在当地一间酒店 。 两人准备回四川前 , 丈夫让李女士在附近买10瓶茅台酒 , 准备拿来送人 。
李女士在酒店附近转了一圈后发现 , 酒店旁边的一家烟酒店装修得还不错 , 看起来也比较正规 。 于是李女士在该烟酒店内支付29180元购买了10瓶茅台酒 。
可不曾想 , 李女士与丈夫拿出其中两瓶送给朋友后 , 朋友却告诉李女士其手上的酒是假的 。 当时李女士还不相信 , 于是又拿了两瓶给朋友看 , 发现另外两瓶及其他剩下都是假酒后 , 李女士立即找烟酒店讨要说法 。
刚开始时 , 烟酒店的老板承认这十瓶酒是他们卖给李女士的 , 但老板坚持认为这酒是真的 , 并声称如果不信 , 李女士可以找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
可戏剧性的是 , 李女士向主管部门举报 , 并鉴定10瓶均是假酒后 , 烟酒店老板又改口声称这些酒不是他们的 , 怀疑酒已经被人调包 。
随后李女士向记者求助 。 可当记者联系老板时 , 老板又说他回乡下了 , 暂时没办法赶回来 , 但仍然坚持认为酒是被调包了 。
1、现在双方各执一词 , 各有各的说法 , 真假难辨!难道李女士真的没有办法维权了吗?
当然不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 , 对于自己的主张 , 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具体而言 , 只要李女士能够提供支付记录、收据、鉴定为假酒的报告等证据来证明其一方购买到的10瓶酒是假酒 , 那就代表李女士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
换而言之 , 这个时候的举证责任就在烟酒店的老板一方 。 也就是说 , 如果烟酒店老板不能提供进货单等证据来证明涉案10瓶假酒不是他们的 , 那么法院就可以根据盖然性证明标准来认定这10瓶假酒就是他们的 。
所谓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可以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的标准来判断哪个可能性更符合事实的 。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 对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2、那么烟酒店老板是退一赔三 , 还是退一赔十呢?
“退一赔三”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商家欺诈消费者时 , 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退一赔十”是指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 , 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要承担的惩罚性规定 。
从法律角度来讲 , 只要是进到肚子里的都属于食品 , 因此用来喝的茅台酒也属于食品类目 。 换而言之 , 理论上李女士是可以退回29180元货款 , 并获得291800元的赔偿金的 。
注意!如果市监局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这10瓶酒只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 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 。 那么李女士只能主张退一赔三 。
也就是说 , 如果鉴定报告只能证明涉案茅台酒是属于非正品 , 并不能证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 。 那么只能认定烟酒店的老板属于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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