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友吵架点燃衣物。男子:我只想报复女友,不是犯罪,三年太重


和女友吵架点燃衣物。男子:我只想报复女友,不是犯罪,三年太重


男子李成强和女子孙小丽认识后 , 二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 日常生活中 , 二人拌拌嘴、吵吵架本是很正常的事 , 可是李成强却是个小心眼 。
这天二人再次发生口角 , 李成强心生气愤 , 便来到被害人孙小丽租住的房屋内 , 将屋内的衣服、被子等物品全部集中至客厅 , 并将屋内厨房中的煤气罐搬至客厅 , 用打火机引燃煤气罐喷出的煤气 , 将衣物烧着后离开现场 。
大火被周围邻居发现后 , 通知房东赶到现场 , 火势被扑灭 。 经现场勘查 , 屋内客厅的衣物被烧毁 , 墙壁天花板被熏黑 。 (案件来源:袁州区法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 , 李成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李成强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 放火罪 , 是指故意引起火灾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 李成强和孙小丽因为日常琐事发生争执 , 李成强心生报复 , 来到孙小丽居住房间 , 用打火机引燃煤气罐 。 大家都知道 , 煤气罐的危险性很高 , 一旦引发爆炸 , 后果很严重 , 并且孙小丽居住的房间周围人员密集 。 李成强的点火行为 , 已经不仅仅是报复女友的简单行为了 , 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危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健康 。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李成强在客观上实施了用打火机引燃煤气罐喷出的煤气 , 将衣物烧着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李成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 ,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李成强明知自己用打火机点燃煤气罐的行为 , 会引起着火、人身伤害的后果 , 为了报复孙小丽 , 积极实施 , 主观方面为故意放火 。
综上 , 李成强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 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李成强的行为最少也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
最终 , 法院认为李成强为泄愤故意放火 , 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和女友吵架点燃衣物。男子:我只想报复女友,不是犯罪,三年太重】在发生矛盾后 , 不能妥善解决 , 是引发本案的导火索 , 也希望李成强能够以此为诫 , 早日回归社会 。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 , 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李成强的量刑是否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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