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名熟客把手机押给店主,借了200元现金。


辽宁,沈阳。一名熟客把手机押给店主,借了2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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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名熟客把手机押给店主,借了200元现金。


辽宁 , 沈阳 。 一名男子把手机押给店主 , 借了200元现金 。 不料第二天 , 男子借口将手机拿走 , 之后再也没有回来 。

这一天 , 一名男子匆匆忙忙地跑到一家饭店拿出自己的手机 , 跟店主张先生说:“我把手机押给你 , 你能不能借我200元钱?我明天就过来还你钱 。 ”

张先生本来不想借给男子 , 但是看男子这一段时间都过来吃饭 , 也算是有点熟了 , 再看到男子一副着急的样子 , 想到他估计也是遇到难事了 , 于是就同意了 。

他拿了200块钱给男子 , 男子接过钱 , 嘴里不住地感谢张先生:“谢谢啊 , 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 。 ”说着 , 他就拿着钱 , 急匆匆地走了 。



第二天 , 男子又急急忙忙地走进店里 , 张先生以为男子是来还自己的钱 , 顺便拿回自己手机的 。 不料男子却对张先生说:“我得用一下手机 , 十分钟以后就过来 。 ”

男子声称自己手机里有个号码 , 他要用一下 , 想要将手机要回去 。 张先生看男子也是一副老实人的样子 , 就没有好意思先要钱 , 先把手机还给了男子 。

男子接过原本押给张先生的手机 , 飞快地跑出了张先生的店 。 张先生也没放在心上 , 就继续忙自己的事情 。 等忙完手头的事 , 忽然想起男子的事来 。

张先生看了一下时间 , 离男子来拿手机早已经过了十分钟了 , 但是 , 男子却根本没有出现 。 张先生又等了很长时间 , 一直到天黑 , 也不见男子回来 。

张先生明白过来 , 这明男子大概是不会再来还钱了 , 他利用张先生对他的同情和信任 , 从张先生手里骗了钱以后就直接跑了 。

有网友表示 , 张先生真的是一个善良的人 , 看见男子像是遇到了什么事情 , 连问也没问就同意了男子的请求 。

还有网友表示 , 这名男子估计是真的落难了 , 不然怎么会连200元都要借呢 , 说不定过几天忙完了 , 男子就会来还钱 。

那么 , 男子以押手机来借钱这件事 , 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呢?



首先 , 男子将自己的手机押在张先生这里 , 以此来换取200元钱 , 该行为属于抵押行为 ,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 , 以动产抵押的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男子在形成口头抵押合同以后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 张先生和男子都应当按照约定当 , 遵循诚信的原则 , 来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在男子将手机抵押给张先生以后 , 他已经将钱给了男子 , 并且对手机进行了保管 , 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 而男子在没有还钱的前提下 , 就拿走手机 , 明显就是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

男子为了借钱将手机抵押给张先生 , 他就拥有了男子手机的占有物权 。 而男子还没有还钱 , 也没有经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 , 将手机拿走 , 侵犯了张先生对手机的占有权 。

男子借口要查找手机里的号码 , 从张先生手里骗取到手机 , 并以10分钟就回来的承诺迷惑张先生 , 足以可见 , 该名男子在主观上是故意非法侵占张先生的权益 。

其次 , 尽管该手机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男子 , 然而手机已经抵押给张先生 , 而男子则以欺骗的不合法手段取得手机 , 以此来达到不还张先生200元的目的 , 符合诈骗的构成要素 , 该行为涉嫌诈骗 。

男子在自己的手机质押期内 , 以非法的手段将手机拿走 ,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诈骗他人财物 , 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最后 , 张先生同意男子以抵押手机来借钱 , 是出于同情和信任的心理 , 而男子将手机骗走不还钱的行为不仅辜负了张先生的一片好心 , 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

希望男子能迷途知返 ,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 主动找到张先生将钱还给他 , 并真诚道歉 , 取得张先生的原谅 。 否则 , 法网恢恢 , 终有一天会落网 。



【辽宁,沈阳。一名熟客把手机押给店主,借了2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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