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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长沙 。 周阿姨的儿子是个精神二级残疾 , 现在却莫名其妙地在周阿姨儿子的名下 , 多了一套310多平方的房子 。 因为有了这套房子 , 现在将要取消享有的低保和廉租房 。
据周阿姨讲 , 周阿姨今年65岁了 , 就因为儿子名下莫名其妙地多了这套房 , 让他不知道今后的生活该如何打发 。 目前儿子的低保和廉租房的都将被收回 , 没有权利继续享受这个待遇 。
据了解周阿姨儿子名下的这套房子 , 当时是交了103万的首付 , 并且还有贷款240万 , 需要分期还 。 周阿姨的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周阿姨表示自己的家庭根本不可能买得起这样的房子 。
无行为能力的人本身就贷不了款 , 这个房子到底是怎么买的呢?周阿姨怀疑自己的儿子是被别人利用了 , 进行了不合规的交易 。
通过了解得知周阿姨儿子所买的这个房子的卖方是刘某 , 卖方的刘某称:当时也付了很高的中介费 , 通过一家叫新环境房屋中介的机构进行了交易 。
通过去中介 , 查看更详细的资料显示 , 刘某卖的这个房子买方是一个姓吴的人 。 怎么过户却过给了周阿姨的儿子陈某呢?
这个房子是刘某卖给吴某的 , 在中介所签署的协议的最后一条有一项是买方的吴某有权将房子过户到指定人的名下 , 所以这个房子在过户的周阿姨儿子陈某的名下的 。
联系到吴某之后 , 吴某说自己并不认识周阿姨的儿子陈某 。 现在这个事情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 , 到现在也不知道这103万的首付款是谁付的 。
吴阿姨儿子周某的这种情况 , 就是无行为能力人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 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 所有的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
第一 , 周阿姨的儿子陈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所有交易合同直接无效 。 双方各自返还 。
第二、如果陈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没有得到监护人的追认 , 合同也是无效 。
第三、如果存在欺诈 , 合同在一年内可以撤销 , 如果是重大误解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要行使撤销权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以上三种情况的共同结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 , 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或者货物均要返还给对方 。
建议报警处理 , 这件事的数额达到了103万 , 并且还有200多万的贷款 , 属于数额较大 , 已经构成刑事案件 , 符合触犯诈骗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客观要件 。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 首先 ,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 , 一是虚构事实 , 二是隐瞒真相 。
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 , 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
主体要件 。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终上所述:本事件当中 , 到底是谁利用了周阿姨的儿子陈某的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身份 , 想要获取利益的 , 就违反了上述的条款 , 周阿姨可以依法要求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 , 这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
对于朱阿姨的儿子陈某被不法分子利用的这件事情 , 你有什么看法呢?
您认为是卖方的原因呢?还是买方的原因呢?还是房屋中介的原因呢?
【湖南,长沙。周阿姨的儿子是个精神二级残疾,名下却莫名其妙多出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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