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张某8886.26元购买了若干公斤松茸,每斤128元


西藏拉萨,张某8886.26元购买了若干公斤松茸,每斤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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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张某8886.26元购买了若干公斤松茸,每斤128元


西藏拉萨 , 张某8886.26元购买了若干公斤松茸 , 每斤128元 。 松茸是西藏的特产 , 张某购买后准备送给亲友 , 但事后得知实际购买的不是松茸 , 而是姬松茸 。

松茸和姬松茸不是同一种食物 , 两者营养价值和价格差别很大 。 从区别上来看 , 松茸 , 属于口蘑科;而姬松茸 , 属于散菌科 , 两者为不一样的食用菇 。

【西藏拉萨,张某8886.26元购买了若干公斤松茸,每斤128元】商家将散装的姬松茸当做松茸来出售 , 不仅在价格牌上将名称标识为“松茸” , 还在给张某出具的购物小票上也载明为“松茸” 。 张某认为商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标识 , 而是含有虚假内容 , 误导自己购买假的松茸 , 向法院提起“退一赔十”的诉讼 , 主张88862.6元的十倍赔偿金 。 商家认可实际销售的是姬松茸 , 但是认为在西藏地区 , 松茸是一种统称 , 市场上同类的零售价在90-180元/斤 , 另一种叫“干松茸”的零售价在500-600元/斤 , 自己卖的是128元/斤 , 并没有欺骗张某 。 此外商家还提出 , 张某一次性购买8886.26元的松茸 , 超出生活消费需要 , 不是消费者 , 而是恶意索赔 , 不同意进行赔偿 。

法院审理后 , 大致观点如下:1、张某去西藏旅游购买了数额较高的松茸 , 但松茸作为特产品 , 具有自己食用、送礼的用途 , 存在合理性 , 属于正常消费 。 而商家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的目的是为了销售 , 因此认定属于消费者 。 2、通过案件检索 , 在全国范围内不存在张某主张退一赔十的其他诉讼案件 , 不能认定张某属于恶意索赔 。 3、商家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松茸的名称进行标注 , 并以姬松茸作为松茸进行销售 , 标注虚假名称也不属于标签瑕疵 , 而是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应当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 。 一审法院判决商家向张某退还货款8886.26元 , 并支付十倍赔偿88862.6元 。
商家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商家卖的姬松茸为散装食品 , 标签为松茸与 , 实际食品不符 , 此类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 基于商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损害了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 驳回了商家的上诉 。 出门旅游 , 在旅游景点、车站等地方 , 都会见到形形色色销售当地各类特产的摊位 , 特产也是介绍当地的一扇窗户 。 旅游的人也经常会购买特产 , 回去纪念也好 , 送礼也罢 , 哪怕价格高一点 , 也多少会买一些 。 但总会有些商家以游客不懂 , 或者买了就走不会找后账 , 往往会虚高价格 , 甚至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欺骗消费者 。 案例中将姬松茸当成松茸来卖 , 便是非常典型的一个例子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 , 食品的标签 ,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 。 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 , 不得上市销售 。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承诺产品质量的重要媒介 , 是消费者了解食品特性、品质的重要途径 。 食品标识也是《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重要领域 。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采纳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非狭义的“无毒、无害、有营养”标准 , 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 包括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 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1条也规定:“应真实、准确 , 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 ”基于商家将姬松茸标识为松茸进行销售 , 违反了标签标准 , 而不是标签瑕疵 , 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 , 商家除了向张某退款8886.26元 , 并支付十倍赔偿88862.6元 。 通过这一案例 , 建议消费者旅行时购买当地特产时 , 尽量到正规的特产店购买 , 索要发票 , 留存好购物单 , 付款凭证等 , 一旦发现问题可以有利的进行维权 。 也建议旅游当地的市场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做好当地特产销售的监督和管理 , 不要因为特产欺骗消费者 , 而影响了旅游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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