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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三名男子偷挖农民300斤萝卜,被找到时已成萝卜丝!】

浙江杭州 , 三名男子想吃萝卜时 , 突发奇想 , 驾驶一辆三轮车和两辆摩托车到农民田里自己去挖 。 挖了300斤后 , 三人为了以免夜长梦多 , 连夜将偷挖回来的萝卜 , 进行加工 。 但三人刚忙完就被公安民警找上了门 。
一农民在自家田地种了几亩萝卜 , 眼看就到收成的时候 , 却发现田地的萝卜被人拨走了不少 。 随后农民立即报警 。 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 , 立即展开调查 。
沿路监控显示 , 有三名男子分别驾驶一辆三轮车和两辆摩托车 , 曾出现在农民农田附近的监控底下 。
民警仔细观察视频后发现 , 他们两次出现监控时有明显可疑之处 。 去的时候 , 车上什么都没有 , 但回来的时候 , 三辆车上都装有鼓起来的袋子 。
可民警根据线索找到三人时 , 他们偷回的萝卜早已被加成工萝卜丝放在自家院子里晒 , 此时距离他们作案得手才3个多小时 , 也就是说 , 他们刚忙完就被警方抓获归案了 。
1、有网友表示 , 萝卜在市场就卖几毛钱一斤 , 300斤也就两三百元 , 而且批发价更便宜 。 没想到三个大男子忙养活一个晚上就为了不想掏两三百元 , 真是活久见!
笔者认为 , 他们就是典型的贪小便宜吃大亏的代表 , 因为他们不仅要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 , 还要被拘留并处罚款 。
2、三人属于共同违法行为 , 因此不论他们当时谁挖得多谁挖得少 , 或者当时是谁开三辆拉得多回来的 , 三人均需对这300斤萝卜的价值承担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 ,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 各行为人均需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 并依据本法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
3、毫无疑问 , 三人的行为属于盗窃 , 但由于300斤的价值没有达到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 , 因此只是治安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 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15日拘留 , 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4、很明显 , 三人将萝卜加成完成萝卜丝 , 已经无法将萝卜返还给受害农民 , 那么他们就应该按照市场价值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 ,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 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综上 , 三名男子忙完一晚上换来的是拘留、罚款、照价赔偿!
最后 , 提醒大家 , 想吃什么东西一定要自己掏钱买才吃得安心 , 切勿以为恶小就可为 , 否则必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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