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会 , 配偶无需到场办理 , 即便是去现场 , 也没有需要他(她)提交材料或者签字的地方 , 他(她)不去现场 , 并不影响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 , 明确规定了这是只归一方的财产 。
因此 , 在继承过户时 , 配偶是无需到场办理的 , 交由其中一方办理即可 。 这一点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也有体现 , 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三 , 提问者所遇到的“难题” , 要求原配必须到场办理 , 是否有必要?上文说到 , 无论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 还是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要求来看 , 对于继承方式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无需配偶到场 , 单方申请即可 。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 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 , 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那么为什么提问者会遇到必须原配到场办理的“难题”呢?是故意刁难 , 还是确有必要?
无疑是确有必要 , 理由在于:
从问题的描述来看 , 老人去世后 , 并未立即分割遗产 , 之后两人离婚 , 这才想起来继承过户 。
在这种情形下 , “被继承人去世在先、继承人离婚在后”的 , 其配偶的继承权并未丧失 。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之规定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在上述规定下 , 法定继承方式下 , 被继承人死亡时 , 继承人的范围就已经确定了 , 又依据“继承的财产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 这套房子本质上也有配偶的一份 , 即便是后期离婚了 , 也不影响原配继承 。
所以 , 尽管其他子女继承人放弃了继承 , 房子只归其中一个子女继承、所有 , 但鉴于老人去世时 , 继承人并未离婚 , 继承的房产也有她的一半;如今婚变 , 配偶变成“原配”并不会导致其继承权的丧失 。
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顺利过户 , 那么只有两个选择 , 一是让原配出具书面放弃继承的声明 , 房子归男方所有;二是在她不放弃继承的前提下 , 也到现场办理过户 , 房子份额各占50% 。
倘若原配既不放弃继承 , 也不出面办理过户 , 那么工作人员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 。 这个道理很简单 , 就怕“事后找茬” , 与老人去世后 , 银行要求需公证才能取款是一样的道理 。
四 , 如果原配一直拖延下去该怎么办呢?总不能一直不过户吧?原配既不放弃继承 , 又不出面办理 , 这种“拖延战术”其实也很好破解 , 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在协商无效的前提下 , 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
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为了剥夺原配的“继承权” , 而是为了拿到一份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这份文书是能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有了这份文书 , 就能如期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和原配名下了 。
该种情形下 , 法院不会认定原配无继承权 , 房子也有她的一份 , 尽管可能会缺席判决 , 但一定会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 , 带着这份文书到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
当然 , 倘若不想让原配和自己“共有产权” , 也可以协商退出并补偿 , 给予原配一定的经济补偿后 , 房子产权100%归己方所有 。
综上 , 特殊情况下需要原配到场办理 , 其实这正是认真负责的表现 , 原因就在于老人去世时 , 继承人并未离婚 , 房子也有对方的一份 , 此后离婚并不能导致继承权和房子份额的丧失 。
接下里 , 或者通过协商 , 让原配放弃继承 , 要么就给予一定的补偿后让其退出继承;要么就提起诉讼 , 拿到仲裁或裁决文书后 , 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和原配两人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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