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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 一女子下班后 , 来到公交站 , 准备坐公交回家 , 突然 , 她感觉臀部被人摸了一下 , 女子下意识的转身查看 , 发现刚才摸她的人是一名陌生男子 , 女子大喊一声变态后 , 开始追赶对方 。
男子看到女子追来 , 撒腿就跑 , 让人没想到的是 , 男子在逃跑的过程中 , 仍没有放弃作案 , 他又将魔爪伸向了另外两名女子 。
市民看到两人一追一赶 , 还以为是两个情侣在开玩笑 , 直到听到女子喊帮忙抓人 , 市民方才意识到不对 。
随后 , 3名热心市民挺身而出 , 将当众猥亵女子的男子按倒控制 , 并打电话报警 。
目前 , 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回复说 , 涉事男子已经被控制 , 其精神有些不正常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
1、在公交站当众猥亵他人 , 这事太恶劣了 , 必须予以严惩 , 就算嫌疑人是精神病人 , 也应该对其监护人追责 。
《精神卫生法》第21条规定 , 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 , 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 , 照顾其生活 , 做好看护管理 。
涉案男子大约在20岁左右 , 如果他精神状态真有问题 , 其家属应当照顾好他的生活 , 做好看护管理 , 不能放任其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
其次 , 一些精神病人 , 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 , 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 , 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具体到本案 , 如果男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家属没有做好看护管理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家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2、本案应当如何定性?是猥亵他人 , 还是寻衅滋事?
男子在公交站摸女子臀部 , 其行为属于猥亵行为 , 没有异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 , 猥亵他人的 , 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情节恶劣的 , 处5-10日拘留 。
单从男子向女子伸出魔爪一事来看 , 其行为属于猥亵他人 , 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 但是 , 男子在被女子追赶途中 , 又猥亵了另外两名女子 。
我们熟知的寻衅滋事 , 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行为 。
寻衅滋事一般没有目的性 , 主观上可能是取乐、耍横 , 一般情况下 , 予以治安处罚 , 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 , 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
【山东青岛,一女子下班后,来到公交站,准备坐公交回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 , 寻衅滋事的 , 处5-10日的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 , 处10-15日拘留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笔者认为 , 男子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 , 至于是否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看寻衅滋事的情节是否达到严重、恶劣 。
最后 , 不管男子是不是精神病人 , 都希望警方予以严惩 , 以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 , 或者责令其家属加强看护 , 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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