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榆树,两00后女大学生为赚100元,竟为洗钱团伙提供手机、银行卡


吉林榆树,两00后女大学生为赚100元,竟为洗钱团伙提供手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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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惜了 。 ”吉林榆树 , 两00后女大学生为赚100元 , 竟为洗钱团伙提供手机、银行卡转运诈骗钱款200000元 , 最终双双获刑 。
(案例来源: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潇湘晨报)
“大学生”原本是一个多么美好的词汇 , 象征着一群腹有诗书、知明事理 , 朝气蓬勃 , 具有大好前程的年轻人 。 可在这一群体之中 , 也不乏因一时糊涂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人
。 小胡、小徐系某院校00后的在读女大学生 , 20多岁的年纪本如朝阳一般耀眼 , 可两人却因为100块钱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 事发当天 , 某洗钱团伙成员陈某通过对小胡、小徐诱导 , 声称拿手机、银行卡转一下账就能白到手100元 , 且在此过程中 , 操作简单 , 现结现付 , 四舍五入 , 等于白捡 。
起初 , 小胡、小徐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 , 对于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也有着最基本的警惕 , 故对对方的说法也并未理睬 。
但最终因耐不住对方的软磨硬泡 , 又想着万一是真的不就赚了吗 , 故两人怀着侥幸的心理还是跟随陈某来到了洗钱团伙的驻地 , 并为对方提供了手机、银行卡 。 随后 , 在小胡、小徐的配合下 , 洗钱团伙顺利通过二人的银行卡转账20万 , 二也因此人分别获利100元 。
在钱款到账的那一刻 , 两人真的相信了天上掉下馅饼 , 而馅饼正砸在自己头上 , 别提有多开心 。 然而 , 好景不长 , 没过多久 , 两人就被警方就找到上门来 。
原来 , 在小胡、小徐提供银行卡转账不久 , 就有一名女子王某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 声称自己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诈骗钱款5029428元 。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 , 便立即展开了侦查 , 通过查询钱款去向流水得知 , 王某被骗款项中 , 有20万元分别被汇到过小胡、小徐名下的四张银行卡中 。
之后就有了前面的那一幕 , 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小胡、小徐 。 事后 , 检方对该二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 检方认为 , 小胡、小徐明知他人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用于洗违法犯罪的钱 , 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提供给他人 , 并配合他人进行刷脸认证 , 帮助他人将违法犯罪的钱转移走 , 并且因此获利100元 。 通过核算 , 两人的最终转款金额各计100000元 。
小胡、小徐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在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 , 两人欲哭无泪 , 但哭泣并不能解决问题 。 两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 并认罪认罚 。
但希望院方考虑到二人系在校大学生 , 认罪悔罪 , 同意退赔王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 缴纳罚金 , 给其改过的机会 , 能对其适用缓刑 。 那么最终的结果又到底如何呢?
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本案中 , 小胡、小徐在明知他人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用于洗违法犯罪的钱的情况下 , 仍对对方予以配合 , 帮助对方进行财产转移 , 胡、徐二人的行为成立该罪是毫无疑问的 。 关键在于量刑 , 经院方认定 , 王某转入小徐名下的银行卡50000元、转入小胡名下的银行卡100000元的事实成立 。
但对于小徐将孙某的涉案款项50000元转移 , 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上游犯罪 , 达不到查证属实的标准 , 故对该部分不予认定 。 本案中 , 小徐主动投案 , 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 , 系自首 , 且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小胡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系坦白 , 且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此外 , 两人均系在校大学生 , 为初犯、偶犯 , 事后也积极进行退赃退赔 , 且认罪悔罪 , 故院方决定对其二人适用缓刑 。
所谓缓刑是指 , 法院对于被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故设置一定的考验期 , 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 ,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简而言之 , 小胡、小徐在被判缓刑后 , 仍属于相对自由的状态 , 在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撤销事由 , 待缓刑结束后 ,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最终 , 小胡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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