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鹰潭 , 宋先生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 , 随后从中取出20000元 , 而后在送往派出所过程中 , 却被警方告知是犯罪 , 这是为何?
事发当天 , 宋先生在下班回家的路上 , 意外捡到一张上面绑有6位数字的银行卡 , 起初 , 宋先生认为这是天上掉下的馅饼 , 反正也没有人知道 , 便打算携带银行卡来到银行进行取钱操作 。
来到ATM机前 , 将卡放入后输入上面的数字 , 果然是密码 , 宋先生喜出望外 , 分四次从卡中取出人民币合计20000元 。
回到家中 , 宋先生将自己的“意外之财”告诉了妻子 , 妻子听后认为宋先生所做不妥 , 不仅不道德 , 甚至还有可能违法 , 现在信息网络技术这么发达 , 万一对方报了警 , 宋先生很容易会被查到 。
在妻子的劝说下 , 宋先生遂打消了非法占有这20000元的念头 , 第二天便来到ATM机前 , 打算将这20000元再存入进去 。
可没曾想 , 宋先生刚把卡放入就直接被吞了 , 想来失主已经进行了挂失操作 。 无奈之下 , 宋先生遂捧着20000元来到了派出所 。
来到派出所还完钱后 , 正当宋先生准备回去时 , 警方却告知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 。
宋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 虽然自己捡了卡也取了钱 , 但最终还是将钱一分不少地送回来了 , 自己从中也没有捞到任何好处 , 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根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 ,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该罪即违反的是信用卡管理法规 ,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 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具体包括:
1、使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 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冒用他人信用卡 , 进行诈骗活动 ,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即成立此罪 。
本案中 , 宋先生在捡到银行卡后进行银行取钱的操作 , 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 数额达到人民币20000元 , 故成立此罪 。
即便其事后有退还赃物的行为 , 也只能作为相应的量刑从宽事由 , 不能作为免责条件 。
可能有人会说 , 综合全案来看 , 宋先生虽然有取钱行为 , 但最终还是将钱全部还给了失主 , 这样一来 , 对于失主来说并没有什么损失 , 为何宋先生的行为还要成立犯罪呢?
这是因为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 , 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宋先生冒名顶替失主取钱的行为 , 一方面违反了只有卡主本人或经本人允许才能使用银行卡的正常交易秩序;另一方面 , 宋先生一旦将钱取出 , 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性 , 货币的所有权即转移到宋先生手中 , 故侵犯了失主的财产 。
综上 , 即便事后宋先生将钱款原数退回 , 其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已经构成既遂 ,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那么通过宋先生的经历 , 也再次提醒大家 , 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捡到他人银行卡应当立即归还失主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 切莫心生贪念 , 触犯刑法 , 最后追悔莫及 。
【江西鹰潭,宋先生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随后从中取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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