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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南通 。 王女士和赵先生协议离婚 , 三岁的儿子由王女士抚养 , 赵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00000元 。 王女士再婚后将70万元买了房子 , 并将产权登记在她和现任丈夫的名下 , 赵先生起诉了前妻王女士!
赵先生和王女士是相亲认识的 , 两人可算是一见钟情 , 没多久就喜结连理 , 生活在了一起 。
婚后的日子幸福而甜蜜 , 两人也曾你侬我侬 , 花前月下 。 一年后王女士怀孕 , 由于妊娠的关系 , 原本温柔贤淑的她脾气变得敏感而多变 。
而赵先生则因为工作的原因 , 不能常常陪伴在妻子的跟前 , 王女士觉得丈夫对自己的照顾不够 , 因此而产生了怨恨 , 两人矛盾不断的加深 。
随着儿子的出生 , 王女士一个人带孩子 , 操持家务 , 还要工作 , 身体的劳累和丈夫的长期出差不在身边 , 让她对这段婚姻非常的失望 , 夫妻二人争吵不断 。
时间一长两人的感情变得越来越淡 , 彼此之间也越来越没有了耐心 。 终于在儿子三岁的时候 , 王女士提出和赵先生协议离婚 。
由于赵先生的工作原因 , 无法照顾儿子 , 两人协商儿子由妈妈王女士抚养 , 赵先生则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700000元 。
协议中还有一项特殊条款 , 赵先生另注明了王女士可用这笔钱买房 , 但必须根据出资的比例 , 将儿子作为按份共有人登记为产权人 , 对此王女士表示没有异议 。
不久王女士再婚 , 并在市区内买了一套房子 , 成交价181.8万元 , 王女士分别支付定金3.8万元 , 过户时支付78万元 , 余款以还贷的方式后续支付 。 但是该房产却登记在王女士和现任丈夫刘先生的名下 , 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共有 , 根本没有儿子的份 。 后来赵先生知道了这件事 , 他认为 , 王女士没有按照当初协议中的条款 , 履行对儿子的抚养义务 。 新买的房子用了儿子的抚养费 , 却没有在房屋产权中加上儿子的名字 , 这完全侵害了儿子的利益 。 于是 , 赵先生作为儿子的代理人 , 将王女士和她的丈夫刘先生起诉 , 诉求王女士和她的现任丈夫共同返还70万元并支付利息 。
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得到保障的情况下 , 离异的父母可以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生活费的用途 , 但前提是不得侵害孩子的利益 。
通过查询流水记录 , 王女士买房子的78万现金中有70万是赵先生支付的儿子的抚养费 。 虽然协议中有这一项 , 但是现实情况中王女士应该将儿子的名字登记为房屋产权人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但王女士所买的房子产权上只有他和现任丈夫 , 因此王女士未能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责任 , 对这笔抚养费的用途损害了孩子的利益 。 所以王女士应当返还这笔70万元的专用款项 。
另外 , 王女士买的这套房子 , 房屋产权同时还登记于她的现任丈夫刘先生的名下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 , 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但是 ,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 造成对方损失的 ,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但是 ,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不管刘先生对该房产出没出钱 , 从法律的角度上考量 , 刘先生作为房屋的产权人 , 占有了这70万特殊款项 , 并因此获得了利益 。
实际上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 因此判决 , 王女士和她的丈夫刘先生共同返还这笔70万元的抚养费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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