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一4年级男生因偷东西受到班主任惩罚,放学后遂来到水库溺亡。( 二 )



也就是说 , 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系存在过错 , 也即如果小航是因为学校的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时有过错 , 导致死者因此去自杀的后果 , 学校才可能承担责任 。

1、从老师教育情况来看 , 用很小的教棍对小航轻微的惩戒 , 并没有对其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 , 教师该行为是出于管理的需要而为 , 不存在管理以外的恶意体罚学生的故意等因素 。

2、从小航接受教育后的表现来看 , 学习、休息 , 一切如常 , 不存在精神状况异样 , 说明教育行为没有给其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 不可能导致因教师的教育行为而自杀 。

3、从死亡时的情形分析 , 是小航放下书包 , 脱掉衣服 , 进入水库 , 其行为无法确定是故意自杀 。

4、从事后发现的小航的书本中写的“大人就是偏心” , 无法确定是受教育前还是受教育后书写 , 即使是受教育后书写 , 也不能够明确认定其所表达的大人就是教师 , 所表达的偏心就一定是老师的不公平 , 不能得出是因为教师的教育导致小航想自杀的结论 。

因此 , 本案中 , 小航的死亡与学校教师的教育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教师的教育行为没有过错 , 学校不应当对小航的死亡承担责任 。

最终 , 院方驳回了小航父母的诉讼请求 。 不服上诉 , 二审维持原判 。

总而言之 , 对于学生来说 , 适当的惩罚与管教是必要的 , 进行挫折教育 , 磨练心性也不可或缺 。 与此同时 , 老师的教育与惩罚方式也应文明得体 , 只有这样 , 才能真正实现教学相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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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一4年级男生因偷东西受到班主任惩罚,放学后遂来到水库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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