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资阳 , 一4年级男生因偷东西受到班主任惩罚 , 放学后遂来到水库溺亡 。 事后 , 学校被诉至法院索要赔偿405285.3元 。
男孩小航系某学校四年级三班学生 , 其班主任为该校老师李某 。 事发当天 , 小航来到学校办公室偷拿A4复印纸 , 其行为被同班同学看到后 , 便向班主任李某进行报告 。
李某在知道此事后 , 便在中午休息的时间来到教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并用教棍(小竹枝)打了小航手心三两下 , 在这之后电话告知小航父母相关情况并通知他们到学校 , 但小航的父母冷某、杨某皆称有事而未能到校 。
事后 , 小航在学校学习、打扫卫生 , 在学校期间也无其他异常表现 。
待到下午放学 , 小航在回家途中独自一人来到当地水库 , 脱下书包和外套后落水 , 经水库周边在场人员打捞上岸时已死亡 。
在场人员报警后 , 警方赶到了现场 , 而后经诊断 , 小航系临床溺水死亡 。
随后 , 小航的父母在书包里发现数学课本上第105页写有“大人们就是偏心”内容 。 在了解到当天事情的来龙去脉后 , 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 索要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在内合计405285.3元 。
小航的父母认为 , 小航的溺亡并非正常现象 , 与当天在学校的经历脱不了干系:
1、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儿童的自尊必须得到尊重、身体健康权不被侵害 , 也不能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进行体罚 。 李某当众批评及体罚行为 , 本身就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 。
事发当天 , 小航虽平时活泼调皮 , 但他当天的死亡未有外界其他因素参与 , 他当天所受到的最大刺激就是班主任李某对他的当众批评及体罚 , 极大地伤害了他的尊严 , 造成心理崩溃 , 最终以死相抗 。 故能说明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 。
2、小航受到体罚后心里产生了巨大的负担 , 以后人们都认为自己是小偷 , 没脸见人 , 加之 , 李某又通知了小航的家长到学校 , 进一步的加重了小航的心理焦虑 , 这种压力无法疏解 , 致精神彻底崩溃 。
少年儿童本来心智都还未成熟 , 其心里抗压能力极其有限 , 李某在当众批评小航的偷拿行为和体罚后 , 并未给小航作心理疏导 , 只是在加重小航的心理负担 , 虽然通知了家长到学校 , 但放学后又并未将小航留下来 。 因此小航的自杀行为与李某的违法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
3、小航死亡时间是10月上旬 , 当时天气凉爽 , 水库里面的水也很凉 , 小航平时也没有自己或伙同他人到水库边游泳和玩耍的行为 , 因此小航不会是到水库里面去戏水或游泳 , 结合相应证据 , 他的溺水身亡并非是意外 , 而应当是自杀行为 。
综上 , 学校要对小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
对此 , 学校则认为 , 老师具有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的义务 , 李某用教鞭施以轻微处罚 , 系管理需要 。 虽然方式不当 , 但从事后小航的表现来看 , 并未给其带来心理上的负担 。
小航的溺水与学校的教育无关 , 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本案中 , 小航溺水时系放学后 , 并非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 , 故不适用该条款之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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