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30日 , 某银行向果农发放贷款3000万元 , A公司以其果库作抵押担保 , 期限1年 。 后A公司拿到该笔款项之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谋利 。 贷款到期后 , 因A公司未能按期还款 , A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控股股东 , B公司之控股股东找到C公司之实际控制人秦某 , 四方一并与某银行进行协商“借新还旧”事宜 。 各方达成协议后 , 到期均未向某银行进行还款 。 后相关人员向法院起诉 , 要求撤销各方达成的协议 , 赔偿损失 。
法院认为案件经两审终审后 , 法院最终认为:各原告的起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 。 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 , 本案系基于三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产生的一系列纠纷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 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 ,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 。 本案中 , 各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是相继与某银行建立的三个借款法律关系 , 以及基于该三个借款法律关系所衍生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及反担保法律关系 。 案涉三个借款法律关系之间不存在牵连 , 且各原告的诉讼请求各不相同 ,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亦不相同 , 因此本案诉讼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 , 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并审理的要件 。 其次 , 原告的起诉不构成共同诉讼 。 依据必要共同诉讼之含义 , 共同诉讼指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 , 是不可分之诉 , 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 , 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 。 本案三个借款法律关系互相独立 , 构成独立的诉讼标的 , 且各个诉讼标的之间不存在牵连 , 完全可以单独起诉 , 不属必要共同诉讼 。 结合相关案情 , 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裁定 。
律师说法实践中 , 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案件须基于同一事实所产生的纠纷 , 其诉讼标的为一致 , 法院方可进行合并审理 。
本案中 , 第一 , 相关事实只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 , 但在法律事实上却不具有法院合并审理的条件 。 案涉主合同关系为借贷关系、从属关系为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反担保法律关系 , 三者不存在牵连关系 。
第二 , 各原告诉讼请求亦不一致 , 因此其诉讼标的也不尽相同 。
因此 ,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 , 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包含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
【雷石普法 | 基于同一事实所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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