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拿5万现金给人汇款,工作人员错将50万转给对方


湖南长沙,一男子拿5万现金给人汇款,工作人员错将50万转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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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一男子拿5万现金给人汇款,工作人员错将50万转给对方


“我汇款5万 , 你们也当面点清了 , 我已离柜概不负责!”湖南长沙 , 一男子拿5万现金给外地供应商汇款 , 然而 , 汇款行的柜员因一时疏忽大意 , 错将50万当成5万转给了对方 , 在要求汇款人和收款人退钱无果后 , 该行只好将二人起诉 , 以此挽回他们的损失 。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发当日 , 刘先生带着5万元现金 , 给供应商蒋女士汇货款 , 他填写好汇款单据后 , 就把5万元现金和汇款单一并交给了柜员 。
 
可是在对方清点现金时 , 却发现了一张假币 , 双方因此发生了短暂的争执!


 
不料 , 心不在焉的柜员在录入系统时 , 多输入了一个0 , 将5万元汇款实际转给对方50万 。
 
不知实情的刘先生 , 办完业务后就开车回到了公司 , 随手把汇款行的回执交给财务作为记账凭证 。
 
对方接过汇款凭证就发现了问题 , 便跟刘先生确认汇款的额度 , 他觉得这件事马虎不得 。
 
于是 , 刘先生就把这个情况如实告诉了汇款行 , 可对方却以为 , 没收了一张假币他就心存不满 , 难道又来捣乱 , 对方根本就没把他的话当回事!
 
都说无巧不成书 , 但这确实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
 
收到汇款的蒋女士当天也急需使用现金 , 她发现卡里有50余万元便全部取出 。
 
可是汇款行清点账目发现问题后 , 蒋女士的卡内只有几块钱的余额了 。
 
该行立即开始联系蒋女士 , 要求把多汇出的钱退回来 , 可对方的电话一直是占线中 。
 
随后 , 他们把电话打给了刘先生 , 他毫不客气的回怼道:发现问题后 , 我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了你们 , 再者说钱是你们的 , 也是你们转给对方的 , 我已离柜概不负责!
 
对方听完刘先生的说法也确实有道理 , 在经过多轮商讨无果后 , 汇款行只好把蒋女士起诉 , 要求她返还45万元 。
 
而蒋女士则认为 , 刘先生汇款的行为是他与该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 自己并不是本次合同履约的当事人 , 找她返还45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一审也认可蒋女士的观点 , 便驳回了汇款行的诉讼请求 。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很清楚 , 他们哪是好惹的主 , 败诉后 , 他们立即就把刘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给起诉了 。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得利的 , 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
 
所谓的不当得利 , 就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 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
 
而刘先生则认为 , 自己拿着5万元现金通过对方汇给供应商蒋女士 , 是因为柜员的操作失误 , 把50万转给对方 , 自己从中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 对方找他要钱 , 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有任何根据 。


 
而实际上 , 刘先生的言外之意就是汇款账户是你们的 , 在办理完无卡汇款业务拿到回执后 , 双方就脱离了合同关系 , 并且这笔钱款已经转到对方的卡内 , 自己没有不当得利 。
 
没想到 , 该行的诉讼请求再次被驳回!
 
其实 , 该行两次败诉的原因 , 用老百姓的话说 , 就是他们告错了人 , 他们在起诉蒋女士时 , 她以这是该行和刘先生之间的合同关系为由 , 成功推脱掉了自己的责任 。
 
而在起诉刘先生时 , 他以蒋女士才是实际不当得利人 , 自己并没有从中不当得利 , 也成功推掉了他的责任 , 让对方再一次败诉 。
 
综上所述 , 我们不难看出 , 对方的两次败诉 , 都是由于被告人以该行与第三方才有法律关系为由 , 最终导致院方无法理清第三方的关系而造成的 。
 
这也不能怪一审、二审没有查明事实 , 因为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 , 院方只能在当事人的诉讼范围内依法裁定 。
 
简而言之 , 该行的诉讼请求本身没有错误 , 只是他告错了人 , 只要把蒋女士和刘先生一并起诉 , 让院方审理查明三方的关系 , 就很容易找出不当得利的人 , 最后就可以做出合理的判断 。
 
接下来 , 他们也是这么做的 , 将上述二人一并给起诉了 。
 
事情发生后 , 有网友认为 , 整个事件中最冤的人就是刘先生 , 他正常办业务 , 还被他们给起诉了 , 弄清楚事实真相后 , 他应该反诉他们 , 并且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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