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侧翻原因首次正式披露!( 二 )


一审宣判后 , 李某、王某华、焦某东提出上诉 , 后李某、王某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李某、王某华撤回上诉 , 对焦某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
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的经验做法基础上 , 发布6件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入选其中 。
该案进一步明确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虽未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 , 但利用自己的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 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对于受他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线生产、作业人员 , 应当综合考虑其所受到强令的程度、各自行为对引发事故所起作用大小 , 依法确定刑事责任 。
司法机关认为 ,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等目的 ,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 , 违背生产、作业人员的主观意愿 , 强令生产、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 极易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 社会危害性大 , 应当予以从严惩处 。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作了列举式规定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扩充 , 罪名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该案对这一修改 , 进行了完整的司法审判探索 , 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

【“10·10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侧翻原因首次正式披露!】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