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和房东因押金问题发生肢体冲突 租客受伤房东赔偿( 二 )


4、交通费 , 张三主张60元 , 因该费用是向法院递交材料产生的交通费 , 该主张无法律依据 , 故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 , 本院确定上述损失共计1888元 , 应当由侵权人李四赔偿80%即1888元×80%=1510.4元 , 被侵权人张三自行承担377.6元 。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
17号)第六条、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张三赔偿因本次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10.4元;
二、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20元 , 由李四负担13元 , 张三负担7元 。 此款张三已预交 , 李四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径付给张三 , 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
【租客和房东因押金问题发生肢体冲突 租客受伤房东赔偿】结语:我们无法从整个案例中了解到押金到底是多少钱 , 疫情三年大家都很难 , 临近年底 , 大家和气生财 。 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 , 若对押金退还有异议 , 建议走正常途径要回 。 我是朱律师 , 我在成都当律师是全网同名 , 关注我 , 学习法律更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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