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数字藏品属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受《电子商务法》规制


NFT数字藏品属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受《电子商务法》规制


转载 I 杭州互联网法院:NFT数字藏品属网络虚拟财产 , 交易纠纷受《电子商务法》规制
摘要: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 , 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 ,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 NFT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艺术品 , 本身凝结了创作者对艺术的独创性表达 , 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 。 案涉交易通过互联网信息进行 , 且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 系数字商品范畴 。 故案涉交易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 , 属于电子商务范畴 , 应受《电子商务法》规制 。 对于双方争议的“NFT数字藏品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 需结合法律规定、产业合规化需要、个案具体需要综合考察 。
近日 , 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NFT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情回顾
被告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运营有专门从事数字艺术品销售的电商平台 , 原告王某(化名)是该平台用户 。 今年2月 , A公司通过上述平台发布抢购公告 , 称一款“NFT数字藏品盲盒”将限量发售 。 公告内记载了价格、抢购时间、限购数量等发售详情 , 并附有购买通道二维码 。 公告底部提示 , 抢购时需填写与实名认证一致的手机号 , 且一个手机号只能抢购一份 。 平台将剔除未实名认证、个人信息填错等无效订单 , 对无效订单进行强制退款 。
原告王某诉称 , 其通过该公告公示的购买渠道 , 抢购了一份A公司发售的“NFT数字藏品盲盒” , 在填写手机号及个人信息后付款999元 。 但A公司一直未予发货 , 并在10天后强制退款给王某 。 王某认为 , A公司此举侵害其合法权益 , 故诉至法院 , 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 如不能履行 , 则赔偿其损失99999元 。
被告A公司辩称 , 为防止部分用户利用外挂软件进行非正常抢购数字藏品 , 以及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抢购规则 , 平台在发售商品前特地发布了抢购公告 , 并载明注意事项 。 因王某在下单时填写的手机号及身份证号的部分数字与实际信息不符 , 平台作退款处理 。 A公司认为 , 该合同并未订立 , 即便合同成立亦已根据约定进行了解除 , 原告接受了退款 , 无实际损失 。 且该数字盲盒已发售完毕 ,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案涉交易对象为NFT数字藏品 , 而非NFT权益凭证 。 而本案特殊之处即在于双方当事人交易的标的物系NFT数字藏品 , 故需要先确认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 。
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 , 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 ,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
涉案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 亦未违反我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现实政策及监管导向 , 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 虽然A公司发布的抢购公告在形式上属于要约邀请 , 但该公告中的发售详情、购买通道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 王某通过该公告提供的购买通道选择数字商品盲盒时 , 上述内容即可视为A公司向特定相对人作出的要约 。 当王某以成功提交订单的方式“承诺”时 , 上述内容即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一部分 , 且并不存在无效情形 , 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抢购公告明确 , A公司针对未实名认证或个人信息填错等情况 , 约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 从王某提交的订单详情来看 , 其填写的手机号第四位数字及身份证第六位数字均不符合要求 , 属于个人信息填错的情形 。 A公司将王某支付的款项予以退还 , 属于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具体表现 。 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 无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因A公司退款给王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违约或违法之处 , 王某要求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赔偿损失99999元的备选诉讼请求 , 也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 法院亦不予支持 。
最终 , 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
NFT数字藏品交易系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而诞生的新兴产业 。 关于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 , 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 数字藏品交易的性质如何、应如何适用法律 , 以及数字藏品电商经营者单方发布的合同解除条款是否构成无效条款、是否构成违约等问题均需通过裁判予以明确 。 NFT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艺术品 , 本身凝结了创作者对艺术的独创性表达 , 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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