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寄药需偷偷摸摸,消费者何以被逼迫至此?


快递寄药需偷偷摸摸,消费者何以被逼迫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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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寄药需偷偷摸摸,消费者何以被逼迫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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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寄药需偷偷摸摸,消费者何以被逼迫至此?】
快递寄药需偷偷摸摸,消费者何以被逼迫至此?



近日 , 许多网友发文表示 , 在近期“一药难求”的环境下 , 自己寄给家人朋友的退烧药、感冒药等在快递运输的途中会出现数量变少、丢失等状况 。 随着遭遇此类事件的人数越来越多、所涉及的地区和快递公司越来越广 , 并且丢失的都是药类 , 大家都很难再相信这是偶然现象 , 而怀疑是部分不称职的快递员将这些物资“截胡”了 。
为了避免这样的损失 , 一些网友开始使用“障眼法”来寄药 , 比如将药偷偷裹在衣服中寄出、给药换上其他产品的包装盒等 , 并在网上分享出了自己寄药成功的经验 。 如此一来 , “丢件”的概率虽然下降了 , 但究其根本 , 这一举措只是消费者在无奈之下的一种妥协 , 根本无法弥补快递公司对其造成的权益侵害 。
从本质上而言 , 寄快递其实就是:消费者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金钱 , 用其与快递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了交换 。 虽然在快递寄出之前 , 存在着寄付现结、货到付款、寄付月结三种选择 , 但无论支付在先、还是服务在先 , 毫无疑问的是 , 消费者所享受的每一次寄件服务 , 都是必须花钱向快递公司购买的 。 既然如此 , 快递公司就理应以相对应的、全心全意的服务来回馈消费者 , 这样才能达到付出与回报的平衡 。 然而近期频发的“丢件”事件却打破了这种平衡 , 让消费者付出的金钱“打了水漂” , 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第一重侵害 。
再从快递公司一方出发 , 作为获得报酬、提供服务的一方 , 只要消费者计划运输的物品是合法合规的 , 快递公司就有责任将物品分毫不少地送达目的地 。 这不仅是树立品牌形象的需要 , 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三章第十六条中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应当恪守社会公德 , 诚信经营 ,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而现在 , 消费者之所以偷偷摸摸地寄药 , 正是因为快递公司已经不能充分保障他们的权益 , 所以只能自己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 这体现了快递公司对消费者权益的第二重侵害 。
并且 , 快递公司在“丢件”后提出的赔偿方案 , 根本不能弥补其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 。 药类一旦丢失 , 快递公司就丢失的物品进行赔偿时 , 赔偿的是金钱 , 而不是具体的、与丢失之物一模一样的物品 。 然而 , 在当前药物紧缺的大环境下 , 有钱也很难买得到药 。 如此 , 导致消费者很难得到与药类相匹配的赔偿 , 造成其权益的第三重损害 。自从货币出现以来 , 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 , 就体现为商品交换时价格与价值相符 。 虽然快递公司用来与消费者交换的主要是服务 , 具有抽象性和多变性 , 其价值是难以捉摸的 , 但至少也要坦坦荡荡 , 坚持最基本的原则和操守 , 并培训好、监管好内部员工 。 倘若放任“丢件”之风盛行 , 快递公司与土匪强盗还能有何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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