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超标被罚5万元,商家要求厂家赔偿损失,法院这样判

【食品添加剂超标被罚5万元,商家要求厂家赔偿损失,法院这样判】

食品添加剂超标被罚5万元,商家要求厂家赔偿损失,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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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超标被罚5万元,商家要求厂家赔偿损失,法院这样判


商家销售的食品被行政处罚后 , 能否向厂家索赔呢?生产者 , 经营者应当生产销售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食品 , 否则 , 将面临市场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 , 市场监管执法一般是比较严格的 。 商店、超市在销售食品过程中 , 被监管机关发现某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后 , 商家是可以向进货的生产厂家索赔 。 但是 , 如果食品安全是由于商家在销售过程中造成的 , 这种情况下 , 商家不能以被行政处罚为由要求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一家商业企业在销售黄豆酱的过程中 , 被市场监管机构发现黄豆酱的食品添加剂超标 , 监管部门作出没收630元违法所得 , 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商家向生产厂家提出索赔 , 法院最终判决 , 生产厂家承担80%的责任 , 商家承担20%的责任 。 为什么食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法院判决生产厂家承担主要责任 , 而不是全部责任呢?
2021年3月 , 北京甲乙商贸有限公司(化名)购买丹东市丙丁食品厂(化名)生产的黄豆酱1440袋 , 货款计4560元 。 甲乙商贸公司在北京地区经营该商品过程中 , 黄豆酱添加剂超标属于不合格商品 , 被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机构立案查处 。 昌平区市场监管机构认为 , 甲乙商贸公司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监管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0.5元 , 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甲乙商贸有限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 , 并将3112.87元黄豆酱商品退回生产厂家 。 甲乙公司向法院起诉 , 要求食品生产厂家支付被市场监管机构处罚的50630.50元 , 退还货款3112.87元 , 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00元等 。
法院认为:食品生产厂家提供的黄豆酱添加剂超标属于不合格商品 , 导致甲乙公司在经营中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造成了财产损失 , 对此生产厂家应予赔偿 。 甲乙公司未完全尽到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 导致被行政机关处罚 , 也存在一定过错 。 生产厂家对甲乙公司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甲乙公司要求名誉损失费100000元 , 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 不予支持 。 法院判决丹东市丙丁食品厂赔偿北京甲乙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630.50元的80%即40504.40元 , 退还货款3112.87元 。

双方对判决结果都不满意 , 分别提出上诉 。 甲乙公司主张食品生产厂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而不是80%责任 。 甲乙公司已经履行了索票索证的职责 , 要求甲乙公司每次商品进货都要拿产品去检测不合理 。 丙丁食品厂是惯犯 , 对食品安全置之不理 。 2021年6月10日 , 二月二黄豆酱450克首次被行政处罚 。 2021年12月1日 , 二月二黄豆酱450克被第二次处罚 。 短短半年时间出现同一产品同样问题两次 , 可见丙丁食品厂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顾 , 唯利是图 。
丙丁食品厂称被行政处罚责任在甲乙公司 , 不应当转嫁违法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甲乙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甲乙公司受到处罚的直接原因是作为销售者未尽到相应查验义务导致销售不合格产品 , 本案所涉罚没款5万元与甲乙公司出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行政处罚主体为甲乙公司 , 其受到行政处罚是因其自身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 该责任不应转嫁于他人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 丙丁食品厂向甲乙公司提供的黄豆酱添加剂超标 , 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 导致甲乙公司因经营该黄豆酱受到行政处罚 , 丙丁食品厂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甲乙公司被处罚除了因为其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外 , 同时甲乙公司也存在采购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情况 , 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 导致其被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机构处罚 , 甲乙公司对此存在过错 , 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 , 判令甲乙公司承担20%的责任 , 并无不当 。 2022年11月30日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 北京甲乙商贸有限公司和丹东丙丁食品厂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 ,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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