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铁锤上门与邻居冲突,受伤后3天死亡,检察院:“自找的,不起诉。”

【男子持铁锤上门与邻居冲突,受伤后3天死亡,检察院:“自找的,不起诉。”】

男子持铁锤上门与邻居冲突,受伤后3天死亡,检察院:“自找的,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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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铁锤上门与邻居冲突,受伤后3天死亡,检察院:“自找的,不起诉。”


江西抚州 , 一男子凌晨手持铁锤到女邻居家闹事 , 双方均受伤 。 不料该男子几天后死亡 , 男子家属认为是女邻居将人打死的 , 而检察院却不这样认为!

甘某和刘某是楼上楼下邻居 , 甘某要在二楼接电 , 需经过一楼刘某家窗户 , 刘某认为甘某私扯电线不安全 , 于是不让刘某接 , 双方发生口角 。

期间刘某请社区干部帮忙处理后 , 双方各回各家 。

谁知 , 甘某对发生事情耿耿于怀 。 凌晨 , 甘某持铁锤、手电筒来到刘某某住处 , 疯狂敲门 。 刘某开门后 , 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 经过一番打斗 , 双方均受伤 。

甘某自己走回家 , 而刘某十分生气 , 选择报警 。 后经司法鉴定 , 刘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

而甘某第二天被接回老家 , 后送医院治疗 , 3天后医治无效死亡!



随后 , 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 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 。 5天后被取保候审 。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 , 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 向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


检察院却认为 , 公安局认定刘某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做出不起诉决定 。

有网友说 , 检察院干得好 , 像这种私闯民宅的 , 本来就是自己的错 。

还有网友说 , 刘某肯定是正当防卫 , 甘某都打上家门了 , 必须自卫!

那么 , 法律上应该怎样评价这件事呢?

一、甘某半夜三更手持凶器闯入刘某家 , 肯定是违法的 。

首先其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刑法》规定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这里的“非法”是一个未经他人允许 , 而强行闯入 , 侵犯了他人安宁权 。

本案中 , 甘某在凌晨疯狂敲打刘某家房门 , 已经严重打扰他人休息 , 侵犯他人安宁权 。 随后又在刘某开门后 , 强行闯入 。

刘某要求其离开 , 其不仅不离开 , 反而殴打刘某 。 明显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

其次 , 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



《刑法》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 , 致人轻伤以上者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本案中 , 刘某经司法鉴定 , 其身体受损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 所以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

《刑法》规定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当然了 , 甘某已经死亡 , 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但是其所作所为会对刘某犯罪定性至关重要!

第二 , 公安机关认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 是否正确呢?

显然 , 公安机关认为刘某与甘某之间是互殴 , 如果是互殴 , 根据刑法的原理“互殴无防卫” 。 即双方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 都要负责 。

刘某虽然也受伤了 , 但是对方已经死亡 , 无需追责 。 而刘某则要对甘某的死亡负责 。

可是按照常理来讲 , 甘某携带凶器上门 , 很明显有故意伤害的动机 , 而刘某很可能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 , 行使自卫权 , 这种情况下明显不是互殴 ,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而且案发现场只有他们两人 , 没有监控视频 , 警方所有的证据全部来自刘某 。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 , 没有其它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孤证不能定罪 , ” 。

所以 , 警方认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 是缺乏必要的证据的 。

最后 , 检察院认定刘某某可能存在正当防卫情节 。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 决定对其不起诉 。

刘某拿到不起诉决定后 , 泪流满面 。 他说 , 我一直相信法律会还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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