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一男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清纯可人”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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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一男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清纯可人”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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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 , 一男子经朋友介绍 , 认识了一名清纯可人的女孩 。 添加微信之后 , 两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 。 相处几个月下来 , 男子合计向女孩发了1万多元 。 但面对男子的如此付出 , 女孩竟然还说男子不舍得为自己花钱 , 直接跟男子分手 。

原来 , 事情需要从2020年3月说起 , 当时男子张某正在某驾校学车 , 由此认识了当时的男学友桑某 。 相聊之下 , 桑某得知张某正为缺少女朋友发愁 , 便顺水推舟给张某介绍了一个女孩 。

看到女孩的图片之后 , 张某深深为之吸引 , 便让桑某给自己介绍认识 。 就这样 , 张某添加了女孩邵某的微信 , 与她开启了聊天 。 聊天的过程中 , 邵某对张某非常满意 , 两人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 。



恋爱之后 , 邵某好像跟之前有些不一样 , 或者软磨硬泡 , 或者采用激将法 , 就是想让张某给自己转钱 。 起初 , 张某对邵某的要求一一满足 , 但后来觉得邵某非常物质 。 两人在微信上摊牌之后 , 邵某竟然直接以张某小气而分手 , 删除了张某的联系方式 。

事后 , 张某也非常淡然 , 毕竟自己想找过日子的女朋友 。 但经过时间的沉淀 , 张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 , 相恋几个月 , 面都没有见到 , 已经向她转账了1万多元 , 怀疑对方是个骗子 。 但张某当时在外地 , 没有立即报案 。

后来有空报警之后 , 民警进行了初查 , 发现邵某这个微信号是桑某注册的小号 。 今年1月3日 , 警方将桑某抓获 , 桑某如实供述了虚构邵某诈骗张某的事实 , 已经将前述款项全部返还 。

兜兜转转又将诈骗款项返还 , 桑某如果知道是这个结局 , 还面临着刑事追责 , 会不会当时不实施这个行为呢?那在本案中 , 桑某是否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呢?



我们知道 ,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 , 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

具体到本案中 , 桑某为得到张某的财物 , 假冒邵某与张某交往 , 使张某误以为邵某是真实存在的女友 , 也相信邵某编造的要钱理由 。 基于这个认识错误 , 张某向桑某支付了财物 , 桑某的诈骗行为完成 , 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诈骗 。

安徽地区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属于数额较大;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属于数额巨大 。

在本案中 , 桑某诈骗张某1万多元 , 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 , 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

我国《刑法》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但刑事处罚一直是最严厉的处罚手段 , 需要保持谦抑性的态度 。 基于这个原则 , 即使行为人构成前述犯罪 , 但如果行为人符合相应的情形规定 , 他们也有可能被免除刑事处罚 。



安徽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 , 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根据前述规定 , 桑某的犯罪数额是数额较大 , 他也已经向张某退还了涉案的1万多元 。 如果桑某在向办案机关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 , 他有可能按照前述规定被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 。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 , 面对网络交友 , 我们还是尽量将感情落实到线下 。 进行多方面接触之后 , 如果确定对方是真心实意之人 , 大家也可以产生金钱往来 , 这让于己于人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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