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男子故意撞大货车泄愤,调查发现竟只为2000元钱


浙江衢州,男子故意撞大货车泄愤,调查发现竟只为2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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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男子故意撞大货车泄愤,调查发现竟只为2000元钱


浙江 , 衢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 一辆小轿车与一辆货车相撞 。 小轿车司机说货车车速太快自己来不及避让 , 货车驾驶员则说自己将车停在路边上厕所去了根本没动窝 。 民警调查后发现原来是案中有案 。


民警现场了解情况 , 发现事故双方所描述的情况完全不同 , 感到其中有猫腻 。 民警调取了事发现场监控画面 , 才还原了事故真相 。
画面显示 , 正像货车驾驶员王某所说的那样 , 货车停靠在一排货车中间 , 当时王某并不在车上 。 小轿车原来就停在货车旁边 , 只见小轿车启动后掉头 , 转了一圈后刻意撞向了大货车的车头 。

进一步调查发现 , 原来是货车司机的车主欠了小轿车司机郑某2000元钱 , 所以小轿车司机郑某迁怒货车 , 开车撞向停放着的货车 , 并编造事故假象 。小轿车司机郑某这种制造汽车事故并编造虚假情况 ,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触犯了哪些法律?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 他方无责任 。 此事故是由小轿车司机郑某故意造成的 , 由郑某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 。
【浙江衢州,男子故意撞大货车泄愤,调查发现竟只为2000元钱】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者故意造成的 , 属于保险免赔情形的 , 由当事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保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 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此事故是由小轿车驾驶者郑某故意造成的 , 属于免赔的情形 , 郑某需要承担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的全部经济损失 。2.小轿车驾驶者郑某故意撞车 。 根据相关法律 , 对于故意开车撞击他人车辆的情形 , 造成他人汽车损坏的 , 是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 若造成人身伤害 , 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
按照本条规定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 才构成犯罪 。 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 , 则属一般违法行为 ,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 给予拘留或警告 , 单处或并处罚款 , 责令赔偿损失 。
由于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 , 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 。 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一般为五万元以上 。
所谓情节严重 , 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 , 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数额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撞车事件 , 小轿车驾驶者郑某出于损害私人财物和嫁祸于人的动机故意撞车 , 已经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情节严重 , 还需结合实际造成的对方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处罚或量刑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直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小轿车驾驶者郑某是否涉嫌诬陷罪?
诬陷罪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郑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大货车驾驶员王某 , 但意图并非是要让王某受刑事追究 , 而是意图让王某受到财产损失以泄私愤 , 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属于涉嫌诬陷行为但尚未达到犯诬陷罪的程度 。
小轿车驾驶者郑某与大货车车主有经济纠纷 , 但这不能成为郑某开车撞大货车的理由 。 好在大货车上没人 , 而且小轿车驾驶者郑某自己也未受伤 , 只是两车受损 。
冲动是魔鬼 。 尤其对于汽车驾驶者来说 , 冲动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严重 。 所有汽车驾驶员都要放平心态 , 牢牢把握好自己的方向盘 , 绝不可以一时冲动 , 让自己驾驶的汽车触碰到法律的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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