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自己的旧书,却罚28万?


我卖自己的旧书,却罚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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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自己的旧书,却罚28万?



对于喜欢看书的人来说 , 有时候买书买太多也会成为一种负担 , 并非经济上支撑不了 , 而是空间上没有地方放 , 于是一些人会选择将看过的旧书放到网上或者跳蚤市场上去卖 , 也算是让书多了一份价值 。
杨先生就是这样 , 作为阅读爱好者 , 他的家中堆满了各种书 , 有些是他花了大价钱从别人手中淘来的 , 有些则是一些快餐式的书籍 , 值得收藏的只有小部分 , 很多看完了一遍之后 , 杨先生就不会再动 , 那些书籍的命运只能是被束之高阁 。
为了不让书籍浪费 , 杨先生从2009年5月开始在网上卖起了二手书 , 渐渐地他打着旧书店的名义在网上卖了数年 , 一批批书的售出 , 给他又积攒了一些买书的基金 。 二手书的售卖自然是比新书要便宜许多的 , 虽说是卖一本亏一本 , 但杨先生却乐此不疲 。
杨先生的本职工作是一名律师 , 有着稳定的收入来源 , 自然也就不在乎这点亏损 , 毕竟是为了爱好 , 可就是这种行为却引起了当地文化部门的注意 , 在2021年的4月 , 杨先生网上卖书的账号受到了查封 , 随后收到了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该份告知书由厦门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发出 , 并勒令杨先生停止自己的这种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
执法大队根据相关法律对杨先生做出了罚款28万元的惩处 , 作为一名律师 , 杨先生对案件和法律具有极强专业性 , 他在查阅了相关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后 , 直接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 认为执法大队处罚不合理 , 要求撤销28万元的行政处罚 。
法律依据
在该案中文化部门执法大队所依据的法律为《出版管理条例》的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 , 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杨先生在售卖书籍时 , 确实并未获得经营许可证 , 表面确实属于无证经营 , 且该案中经统计 , 杨先生在数年内售卖旧书的营业额大致为40499元 , 超过了一万元应当依照法律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因此在经过商讨后 , 文化部门对其行为做出了28万的惩处 , 虽说看着金额巨大 , 但实际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 对此种看似合法合规的惩处 , 杨先生应当以何处为突破点 , 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在该案中 , 杨先生的卖书行为被定性为“非法经营” , 什么叫做“非法经营” , 在《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中有明显阐述“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 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 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 ”

经营的本质就是获利 , 非法经营就是没有资质为了获利而进行的非法售卖行为 ,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应当以非法经营为主业 , 且带有明显目的性 , 在该案中 , 杨先生的旧书贩卖本身并非传统的进货售卖流程 , 而是在自己已经享受了该商品的价值后 , 为了让商品的价值不流失做出的再次利用行为 。
从售卖的获利来看 , 杨先生也并非低买高卖 , 而是亏本低价售卖 , 主要目的不在盈利 , 又何谈非法营运获利 。 如果非要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 杨先生的行为更像是对自己私人财产进行处理 , 并非非法营运 , 连最初的违法原因都站不住脚 , 又何谈罚款的合理性 。
因此最终在经由当地法院的审判下 , 该行政处罚被撤销 , 但这也并非说明杨先生的所有卖书行为就都是合法的 , 在杨先生售卖的书籍中还有数本属于法律上的违禁书籍 , 主要来自于湾湾地区 , 凭借该书籍 , 也能够对其进行进一步惩处 , 所以虽然28万行政处罚的撤销并不意味着杨先生不用接受其它行政处罚 。
杨先生的案子也同样在提醒着一些喜欢断舍离 , 售卖自己旧东西的民众 , 处理自己无用的私人财产确实并不犯法 , 但是也要注意处理财产的性质 , 如果是一些无法得到法律维护的违法物品交易 , 即便交易形式是合法的 , 在本质上也会被依照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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