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一汽车修理厂老板打电话报保险声称其妻子驾车时,因误将油门当刹车踩,导致连人带车掉进鱼塘


重庆渝北,一汽车修理厂老板打电话报保险声称其妻子驾车时,因误将油门当刹车踩,导致连人带车掉进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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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一汽车修理厂老板打电话报保险声称其妻子驾车时,因误将油门当刹车踩,导致连人带车掉进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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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一汽车修理厂老板打电话报保险声称其妻子驾车时,因误将油门当刹车踩,导致连人带车掉进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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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 , 一汽车修理厂老板打电话报保险声称其妻子驾车时 , 因误将油门当刹车踩 , 导致连人带车掉进鱼塘 。 被保险员质疑后 , 老板的朋友却殴打保险员 。 保险员报警后 , 警方经深入调查后发现 , 这是该地点的第三起汽车沉塘“事故”了 , 且还都是这位老板维修厂的车 。 那么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猫腻呢?



男子赵某是一家汽车维修厂的老板 。 事发当天 , 赵某为了骗取保险费 , 报保险声称其妻子在母亲经营的鱼塘处 , 因误将油门当刹车踩 , 导致连人带车掉进鱼塘里 , 最终其妻子是打开后备箱才安全脱身的 。

保险员赶到现场后 , 非常有经验的保险员因觉得赵某的说法漏洞百出 , 于是当场提出质疑 。 赵某的朋友周某认为 , 女司机刚从“鬼门关捡回一条命” , 保险员不应该这样质疑她 , 于是与其发生了冲突 , 并当场殴打了保险员 。

保险员被打后立即报警求助 。 警方介入调查后经现场勘查发现 , 地上轮胎的痕迹明显与赵某自述情形不符 , 且深入调查后发现 , 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内 , 赵某在这个鱼塘内之前已经“沉过两辆车” 。



更让人怀疑的是 , 之前沉了的那两辆车还都是赵某汽修厂的车 , 且事后交警前来打捞车辆时 , 鱼塘的主人即赵某的母亲 , 都会以各种理由阻扰 。 也就是说 , 加上这部车 , 一年多时间内 , 赵某在其母亲的鱼塘处已经沉了3辆汽车 。 最终 , 警方调查取证后确认了赵某是为了骗取高额保险费 , 故意伪造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 。 目前 , 赵某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警方依法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1、赵某本是汽修厂的老板 , 如果其能够遵纪守法 , 把心思放在经营汽修厂上 , 肯定能过上安稳的生活 , 可其却自作聪明 , 亲手给自己挖了一个坑 , 这就怨不得谁了!2、那么本案如何定性处罚呢?首先 , 在说赵某之前 , 我们不能忽略其朋友周某殴打了保险员的违法事实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 , 殴打他人的 , 处5-10日拘留 , 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 , 也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也就是说 , 公安机关在刑事处罚赵某之前 , 会先对周某殴打保险员一事 , 作出相应治安处罚 。 其次 , 刑法中有一条罪名 , 大家接触的比较少 。 即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 , 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 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 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

司法解释规定 , 个人保险诈骗1万元、5万元、20万元以上的 , 应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并分别处5年以下 , 并处1-10万元罚金;处5-10年 , 并处2-20万罚金;处10年以上 , 并处2-20万元罚金 。

具体到本案中 , 赵某之前已经骗取过两辆车的保险金 , 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 而其这次因被保险员发现未能得逞 , 属于犯罪未遂 , 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不过按一部车5万来计算其将保险诈骗所得 , 那其将面临的刑罚 , 也必将令其悔罪终身 。



最后 , 刑法第64条规定 ,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具体而言 , 由于赵某之前两次骗保既遂 , 已经侵害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权 , 因此赵某有义务全数退赔给保险公司 。







也就是说 , 赵某费尽心机自导自演沉了三部车 , 最终却什么也没得到 , 换来的却是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 且还要判处罚金!真的是可悲、可叹!【重庆渝北,一汽车修理厂老板打电话报保险声称其妻子驾车时,因误将油门当刹车踩,导致连人带车掉进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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