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健身房捡到戒指又扔掉,失主索赔遭拒:没义务替你保管( 二 )



据此 , 法院于2022年12月综合杨某提交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350元 , 对原告杨某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 遂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杨某8350元 。
为何支持全额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不同情况下存在过错的影响后果是不同的 , 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被全部或部分、暂时地免除履行责任 。 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 ,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行为受损失的 ,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 , 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本案中 , 原告杨某疏忽大意造成自己财物的遗失 , 但及时报了警 , 并未延误寻找时机 , 且杨某将戒指放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 , 属于健身后财物整理的正常行为 , 且在断定自己物品丢失后 , 并未轻信私力救济而是选择了报警 , 因此过错明显小于被告朱某 。
朱某捡到东西又扔掉虽然不构成犯罪 , 但并未及时归还 , 反而到寄卖行进行鉴定 , 有明显的侵占行为 , 且后期又造成戒指再次丢失 , 其主观错误较大 , 因此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进行全额赔偿 。
朱某的行为实在不可取 , 捡到东西要归还 , 这是小孩子都知道的事 , 如果找不到失主也无法报警求助 , 也应当妥善进行保管 , 并有依法向失主索要保管费用的权利 , 但朱某却采取玩心眼、诡辩论的方式 , 妄图避重就轻 , 拒绝赔偿显然是不对的 。

如果朱某坚持不赔偿 , 是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的 。 我国刑法规定 ,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福建男子健身房捡到戒指又扔掉,失主索赔遭拒:没义务替你保管】可见 , 别小看只是捡了个东西 , 并不是偷 , 捡到就必须返还或替人保管 , 想要据为己有 , 不仅要赔偿 , 还有可能进班房 , 确实要慎之又慎!(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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