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健身房捡到戒指又扔掉,失主索赔遭拒:没义务替你保管


福建男子健身房捡到戒指又扔掉,失主索赔遭拒:没义务替你保管


文章图片


福建男子健身房捡到戒指又扔掉,失主索赔遭拒:没义务替你保管


文章图片


福建男子健身房捡到戒指又扔掉,失主索赔遭拒:没义务替你保管


“我在马路边 , 捡到一分钱 , 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 这耳熟能详的儿歌激起很多人的回忆 , 可见物品无论大小 , 都要及时归还或者采取各种方法寻找失主 , 拾金不昧也是国人的传统美德 。 那么 , 捡到别人物品并未据为己有 , 而是再次扔掉算什么行为呢?

今年20多岁的朱某是个帅小伙 , 和许多同龄人一样 , 朱某平时喜欢到健身房锻炼身体 , 并在宁德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会员 。 健身房是帅哥靓女的聚会所 , 遗忘自己的物品也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情 。
2022年6月的一天晚上 , 朱某像往常一样运动完毕 , 但当他路过置物架的时候 , 发现一个亮晶晶的东西十分吸引眼球 , 不免让他驻足查看 。 经过仔细甄别 , 置物架上放着一枚做工精美的戒指 。
我是京子光 , 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 , 欢迎阅读 。
经过判断 , 朱某觉得这肯定是有人不小心落下的 , 但一看地方是人来人往的置物架 , 也有可能是谁不要的东西 , 不然也不会如此大意的放在公众场合 。 其实这个时候 , 无论是谁不要的或者丢失的也好 , 朱某大可以将戒指交给健身房保管 , 也不知道什么原因 , 朱某直接拿走了戒指 。
谁知没过几天 , 朱某被当地警方传唤 , 涉及的正是戒指的事情 。 当朱某来到派出所的时候 , 遭到了一名女子焦灼的询问 , 要求朱某返还这枚戒指 。 原来这名女子杨某也是健身房的常客 , 在健身时将这枚戒指放在置物架 , 离开时忘记取走 。

不过杨某也是大意 , 在第四天的时候才想起来戒指丢了 , 经过回忆大致记起来是放在了健身房的置物架上 , 但返回寻找的时候 , 戒指已经不翼而飞 , 于是杨某选择报了警 。
警方查证后锁定了朱某 , 但从视频监控显示 , 朱某也只是一种捡拾行为 , 并非主动盗窃杨某这枚戒指 , 只要返还了就可以了 。 可是当朱某了解缘由之后 , 却拒绝返还这枚戒指 。
朱某称 , 自己确实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捡到这枚戒指 , 但后来自己到寄卖行鉴定后发现 , 这枚戒指是塑料作品 , 并不值钱 , 因此自己当场扔进了垃圾桶 , 现在也不知道去了哪里 , 无法返还杨某 。
这下杨某可是不依不饶 , 捡到东西要归还 , 即便找不到失主 , 就不能交给健身房代为保管或者报警吗?现在朱某不仅不返还戒指 , 还一句“我扔了”就想不了了之 , 这可不行 。 于是杨某便要求朱某赔偿自己 , 并拿出购物发票证明自己的戒指价值8000多元 , 朱某必须全额赔偿 。
捡东西捡出了问题 , 朱某当然不接这个招 , 坚称戒指已经扔掉 , 而且自己也没有据为己有 , 也没有义务替杨某保管戒指 , 杨某可以自己去寄卖行找去 , 找得到是幸运 , 找不到自认倒霉 。

朱某的辩解当然无法说服杨某 , 由于涉及到民事纠纷 , 在派出所的引导下 , 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 杨某要求朱某按照戒指原价赔偿8350元 。
捡到东西必须保管吗?
这是毋庸置疑的 , 无论是传统道德还是法律规定 , 捡到东西应当及时返还失主或者报警处理 , 在此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拾得物 , 造成损毁或者灭失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也就是赔偿责任 。
我国民法典三百一十四条、三百一十六条规定 , 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足见法律是保障失主合法权益的 。
本案中 , 朱某在捡到戒指后 , 既未能妥善保管也没有返还失主杨某 , 也没有依法将戒指送交公安等部门 , 而是私自前往寄卖行进行鉴定 , 在认为所捡到的戒指为假货后予以丢弃 , 导致了该遗失物的灭失 。
朱某对该戒指的灭失存在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 , 依法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 而原告杨某作为戒指的所有权人 , 未能妥善保管自己所有的财物 , 也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 也理应自负一定责任 。 但纵观本案朱某的过错明显大于杨某的过错 , 故此 , 朱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