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能否要求已经离婚的父母给付抚养费( 二 )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如此立法 , 可以有效防止成年子女“啃老” 。 大学教育不是义务教育 , 成年子女读大学是为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 。 所以 , 成年子女应该通过勤工俭学 , 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 , 而不能把自己读大学的费用承担规定为父母的法定义务 。 如果法律上要求父母继续供养成年的子女 , 不但会加重父母的抚养义务 , 还有可能导致青年人不愿意参加工作的社会现象 , 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 。 西方社会对于成年子女应该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是有共识的 , 其相关制度也比较完善 , 值得中国借鉴 。
现实中有许多离婚的父母没有如实履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规定的对子女的抚养费给付义务 , 导致一些子女上大学以后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现象 。 法律设立抚养费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 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诉权 , 无论是否具有独立生活能力 , 都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 , 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诉权 , 应当自满18岁之日起保护三年 , 如果超过三年 , 则不可以主张追索权 。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 ,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保护期限有一个上溯时限和下溯的计算问题 。 很多法院对已经成年的子女向父母追索欠付的抚养费时 , 往往会根据起诉时的年龄上溯三年的前一日起始 , 至起诉日止 。 在这种情况下 , 已经成年的子女向父母追索抚养费时 , 很可能获得的追偿数额是极不理想的 。
如笔者认识的一个年满19岁的青年起诉生身母亲索要自7岁以来欠付的抚养费 , 最终营口市两级法院只判决给付二年的抚养费 , 即17岁和18岁两个年度的抚养费法院予以保护 , 17岁以前欠付的抚养费 , 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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