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能否要求已经离婚的父母给付抚养费


大学生能否要求已经离婚的父母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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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能否要求已经离婚的父母给付抚养费】
大学生能否要求已经离婚的父母给付抚养费


问题的提出:有一次 , 笔者在通化广播电台《与法同行》节目直播时 , 一位听众打电话咨询:“孩子4岁离婚 , 现上大学 。 抚养孩子的女方现难以承担孩子上大学的费用 , 能否要求已经离婚的父亲在原来给付的抚养费基础上增加抚养费?”
我国原《婚姻法》和现《民法典.婚姻编》确立的抚养费制度 , 其立法宗旨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 。 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与未成年的年龄界限是年满18周岁 。 当子女年龄满18岁时 , 属于有通过劳动维持自己生活的能力的人 , 就不再享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
因此 , 对于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案件 , 法院一般都判决不予支持 。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已经失效)
《民法典.婚姻编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 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使用了“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的概念包括两种情况 , 第一种是已经年满18周岁 , 正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 而不能独立生活时 , 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 。 第二种是指“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在这里 , “非主观原因”是一个重要指标 。 也就是说 , 成年子女如果自杀或自残造成的“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则不属于法律保护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成年子女在高校就读 , 基本学杂费用、生活费用较高 , 需要父母经济上支撑是客观事实 。 如果家长有负担能力 , 应该继续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让孩子完成学业 。 但大学不是义务教育 ,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父母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 , 不可以规定为父母的法定义务 。 所以 , 法律制定了一个“在校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规定是便于执行的 。 因为 , 读大学的成年子女 , 可以通过助学教育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 , 自己完成大学学业 。
由于原《婚姻法》(已失效)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民法典.婚姻编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 ,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过去和现在有一些在读大学生利用这条法律规定向父母主张抚养费 。 因此 , 《司法解释》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界定为“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这是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法定条件 。 从立法角度来讲 , 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被排除出了抚养费请求权的有权主体之外 。



有些法院过去曾经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失效)第12条 ,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 , 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规定 , 判决支持在读大学生起诉父母承担抚育费 , 其实是没有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 在《民法典》实施之后 , 必须以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准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到子女18周岁时为止 , 但法律对两种情况有特殊规定 。 一种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法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 另一种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时 , 父母仍应履行抚养责任 。 包括两种情况:(1)成年子女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需要被抚养的成年子女 。 但这两种需要父母承担抚养费的情况 , 前提是父母有给付能力 。 如果父母不能维持自己生活 , 没有给付能力 , 则不负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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