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刑辩视角看辽阳故意杀人案( 二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 即“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本案中 , 嫌疑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 。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因此本案是否构成自首情节 , 还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来认定 。

对于故意杀人案件 , 作为辩护律师 , 一般基本都会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疗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如果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 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注意抑郁症患者杀人一般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 与正常人杀人无异 。 至于其他与抑郁症相关的情况 , 法官可以酌情考虑 。 但在实践中 , 一般不认为抑郁症可以从轻处罚 。 但是 ,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抑郁症严重而失去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承担刑事责任 。 抑郁症 , 一般来说 , 这样的人没有失去认知能力和责任能力 。 他在杀人的时候很清楚 , 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 故意杀人 。 当然 , 如果鉴定确实是抑郁症 , 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 , 但不影响故意杀人的定罪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关于王某某是激情杀人还是蓄谋杀人 , 从视频中我们无法得知 。 但我们国家刑法条文中没有对蓄意杀人罪的规定但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 , 比如说法国 , 就有这个罪名的规定 。故意杀人和蓄意杀人 , 最本质的区别是犯罪的心理因素 , 故意伤人不一定都是蓄谋已久的 , 也有没有蓄谋的杀人 。 但是蓄谋杀人 , 必须是策划很久 , 有时间上的长期准备 。 判刑轻重要综合其他方面 , 比如手段和认罪态度等 。 如果在其他方面都一样的情况下 , 蓄意杀人比非蓄意的故意杀人判的重 。
最后陈律师给大家提供一种假设情形 , 假设此案出现戏剧化的一幕 , 王某某的行为并没有使被害人死亡 , 而是送到医院后医院的抢救不当让被害人死亡 , 这种情况怎么进行定罪量刑呢?
我国司法采取的通说是如果想杀人 , 又采取了杀人的实行行为 , 由于出现了介入因素医院误诊 , 这里又要考虑一下医院的误诊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如果被害人的死亡与医院误诊有直接因果关系 , 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 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 , 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
最后回到本案 , 倘若构成自首情节的话 , 在量刑上应当减轻处罚 , 如果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属于初犯 , 认罪悔罪、并且愿意认罪认罚 , 那么在综合量刑上 , 不会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 可能会更加倾向于无期徒刑 。 但最终的刑罚如何认定 , 还是要考虑是否适用死刑等多方面的考虑 。
陈律师在这里也要警醒大家 , 遇到事情之前要克制一些 , 好好考虑 , 不要冲动 , 要学会与自己和解 , 否则最终也会伤害了别人 , 因为情感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有很多 , 我们都能希望好聚好散 , 可是一旦没有处理好 , 一些人就可能失去理智 , 做出极端的行为 , 故意伤害 , 故意杀人都有可能 , 也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 最终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陈律师刑辩视角看辽阳故意杀人案】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 , 法学硕士 , 高级合伙人律师 , 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 , 检察官 , 侦查员 , 纪检干部 , 企业高管 , 阅历丰富 , 学养深厚 , 擅长疑难重大案件 , 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 , 重信守诺 , 值得托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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