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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这样法制森严的社会里 , 依然时常有恶性案件的发生 , 这不 , 几天前 , 忙绿的人们还沉浸在年末的忙碌里 , 在辽宁省辽阳市 , 就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当街杀人恶性案件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生活在一起怀恨在心 , 持斧头将被害人于首山镇通和园东院西侧路边砍杀 , 被害人抢救无效身亡 。 案发后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成功规劝主动投案自首 。 目前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陈律师今天就带大家来仔细分析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
首先 , 在本案发生前 , 王某某与被害人已经离婚 。 徐某前妻生活如何 , 与谁共同生活都是前妻的权利和自由 , 这一问题在本案不做探讨 。 但这里可以做一个科普 , 就是针对被害人过错在实务中我们都是怎么进行辩护的 。
被害人过错作为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之一 , 属于酌定从轻情节 。 在实体层面 , 认定被害人过错需结合不法性(不道德性)、单方主动性、因果关联性、当场性等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 尤其注意区分被害人过错与事出有因 。
1999年最高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 如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 应慎用死刑 。
这里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被害人过错进行梳理细化 , 通过类型化方式加以区分 。
一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 , 且该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 , 是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中所说的不法侵害 , 亦可称为罪错 。 被害人过错行为实质上导致的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行为的 , 应按照刑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 不再将该被害人的过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二是被害人行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 存在明显过错 , 但未达到刑法第二十条中不法侵害程度的 , 属于真正的具有刑法意义的被害人过错 。 这种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 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具体刑罚裁量 。 从总则一般性影响而言 , 被害人过错是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 , 属于酌定从轻情节 , 法院据此可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宣告刑 。 从分则具体罪名而言 ,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 如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 , 应慎重把握死刑适用标准 , 在被告人不存在累犯等法定从重情节或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等酌定从重情节的情况下 , 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存在较为严重的从重情节 , 可以考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 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 严重危及人民群众安全感 , 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 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中 ,被害人过错不宜作为免除被告人死刑的情节 。
三是被害人存在条件意义上或社会意义上的过错 , 但该过错不属于明显过错 , 不应将其归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如果上述被害人的责任属于对案件起因负有的一定责任 , 则宜认定为事出有因 。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属于比较严重的事出有因 , 但事出有因并不意味着存在被害人过错 。 不少暴力犯罪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前期都存在一定的纠葛 , 但何种纠葛属于事出有因中的“因”需要结合证据综合判定 。 只有当被害人对该纠葛的产生至少负有同等责任 , 且责任尚未上升至被害人过错程度 , 可认定事出有因 。 在认定事出有因的情况下 , 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但从轻的幅度要小于被害人过错 。
其次 , 我们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来看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压倒在马路边后 , 持斧头将对着被害人徐某某用力砍杀 , 过程中虽然有小车经过 , 但大家刚开始并没有向前制止 , 导致被害人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之后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 , 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耐心的规劝下 , 最终王某在作案两个多小时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从本案的行为来看 , 他残忍地杀害了被害人徐某某 , 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 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 毫无疑问这明显属于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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