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恋网站结识女子,转账140万元。分手后想要回,法院这么判


男子婚恋网站结识女子,转账140万元。分手后想要回,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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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1981年出生 , 已经老大不小的 。 家里人很着急 。 他就在婚恋网站上找到了一个女子赵某 。 二人相识后 , 逐渐火热 。 陷入了热恋 , 2015年9月开始确立恋爱关系 , 一直持续到2018年初 。 恋爱期间 , 因计划结婚 , 共同购买婚房、汽车、车位等 , 以及购买家电家居用品、缴纳物业费、网费等 , 并且张某替赵某偿还信用卡等累计花费140多万元 。
男子张某主张系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 , 在相处的两年中总共花费一百多万人民币 , 男子张某要求女子赵某返还共同买车买房等以及完全由被上诉人个人花销的部分140万元 。
女子则赵某辩称 , 原告所述的案涉金额1407428.49元属实 , 但是这里面包括双方日常消费、旅游、购买礼物等花费 。 且张某、赵某间不存在婚约 , 张某在恋爱期间给付被告的财物不是订立婚约后给付的彩礼 , 其性质属于一般的赠与 , 非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 , 目前张某已经在外地结婚 。 张某赠与后 , 没有出现可撤销行为 , 赵某没有返还义务 。
【男子婚恋网站结识女子,转账140万元。分手后想要回,法院这么判】后经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 , 男子张某主张其所转款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 , 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款时 , 具有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 , 故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 亦不属于附条件赠与 , 应为男子张某恋爱期间对于女子赵某的消费性馈赠 。
故不予支持男子张某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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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普普法:
140万啊 , 除了北上广深 , 都能买一套差不多的房子了吧?恋爱似火可以 , 但是也要基本的判断啊 。 这可能是家里半辈子的存款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
赠与附义务的 ,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那么只要认定转款140万元为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的 , 女子赵某就应该返还财物 。 但是因为男子张某没有办法提供证据证明140万元转款为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 法院驳回了男子张某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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