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醉驾,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

text":"【陈某醉驾,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7日 , 陈某为了给妻子庆祝生日 , 邀请朋友到住处吃饭 , 当晚喝了红酒 。 夜里11点多 , 陈某的妻子想上楼休息 , 忽然口吐白沫、昏迷不醒 , 陈某立刻让女儿拨打120求救 , 120回复 , 因附近没有救护车需要从别处调车 , 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 家人和邻居没有驾照 , 出租车一时间也联系不到 , 因情况紧急 , 陈某只能自己开车将妻子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 。 随后 , 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 。 经鉴定 , 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 , 远超醉驾标准 。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 , 将该案移送至某检察院 。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 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 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


【处理结果】


某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


【律师解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 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 ,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三、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四、具有避险意识;五、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深更半夜 , 妻子突然发病晕倒 , 因住在偏远乡村 , 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 , 醉酒丈夫陈某无奈之下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 , 属于不得已而为之 。 陈某没有犯罪的故意 。 陈某最初先是让女儿拨打120等可以利用的救命措施以后 , 不得已为了紧急救助危急的妻子才自己开车 。 陈某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 , 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 。 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 , 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 , 且未发生交通事故 , 符合紧急避险所需具备的多项条件 。 案发时 , 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 , 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 , 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 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 , 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 , 应不负刑事责任 。
另外 , 陈某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 , 并表示认罪认罚 。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 , 本案事出有因 , 陈某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 , 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 , 路上行人较少 , 驾驶路途较近 , 未发生事故 , 社会危害性较小;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 , 悔罪态度较好 , 无前科劣迹 , 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
综上 , 法院认为 , 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 不负刑事责任 。 最终 , 检察机关撤诉 。 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 , 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 , 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 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法治文明一小步 , 社会文明一大步 。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 , 但是执法的人是有温度的 , 本案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理念 , 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
因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极其罕见的 , 条件也是非常严苛的 。 提醒各位朋友遇到紧急情况时 , 要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 , 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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