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纠纷审判实践中 , 机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典型情形主要包括对投保车辆进行改装、加装或者变更使用用途等 。
本案中 , 被保险人以家庭自用用途为案涉车辆投保 , 事故发生当日 , 被保险人有意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地附近涉水行驶玩耍 , 其主观上存在放任车辆涉水的故意 , 该涉水行为客观上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事故的概率增大 , 符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 在此情况下 , 保险人理应事先如实告知人保公司车辆涉水情况 。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人保公司且案涉车辆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的毁损与被保险人故意驾驶车辆涉水行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日常生活中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时有发生 , 基于对价平衡原则 , 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唯此才能更好地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关系 , 平等合法保护各方权益 。
【案例来源】
【驾驶越野车故意涉水行驶,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 ,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第10—1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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