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辉:浅谈虚假诉讼型诈骗罪及其辩护( 二 )



这里谈谈我对虚假诉讼型诈骗罪的几点个人认识:

1.以民事诉讼为载体 , 以虚假诉讼为表现 , 以构成虚假诉讼罪为前提 。 虚假诉讼型诈骗罪一定是同时又构成了虚假诉讼罪 , 同一行为触犯两罪 , 因想象竞合而仅认定为诈骗罪 , 不按数罪进行并罚 。

2.构成虚假诉讼罪不一定都构成虚假诉讼型诈骗罪 ,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诈骗罪属于图财型犯罪(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 , 行为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不图财的虚假诉讼 , 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型诈骗罪 。

3.具体通常表现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 或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

4.人民法院受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而做出裁判 , 不要求受害人也产生错误认识 。 虽然受害人也可能产生错误认识(被对方证据所欺骗) , 但实践中受害人基本都知道真相、未产生错误认识 , 知道自己无支付义务 , 但无力左右法官的错误裁判 。

5.不要求受害人一定都是“自愿交付财物” 。 在受害人未产生错误认识但被迫交付财物的情况下(基于裁判文书的效力被动交付财物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付财物) , 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受害人未产生错误认识但自愿交付财物的(不是基于裁判文书的出现而交付) , 则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

概而言之 , 在虚假诉讼型诈骗中 , 参与者由传统的两方变成了三方 , 被骗的人是法官(有时候受害人也同时被骗) , 受损失的人是诉讼相对方 。


三、对虚假诉讼型诈骗罪的辩护思路
【朱勇辉:浅谈虚假诉讼型诈骗罪及其辩护】
鉴于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中 , 争议双方都力图让自己的民事利益最大化 , 因此实践中双方在诉讼中往往都不是那么诚实 , 都或多或少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那么 , 问题来了 , 什么情况下单纯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不是诈骗罪?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罪?什么情况下无罪?结合我办理此类案件的体会 , 总结了如下几点辩护心得 , 不见得对 , 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认为 , 该类型犯罪的辩护总的原则是 , 紧抓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先审查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 密切关注行为危害程度 , 重点审查受害人是否存在实际利益损失 , 并注意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 。

具体我梳理了以下八种情况 , 时间关系 , 说说观点和结论 , 不展开阐述:

1.典型的虚假诉讼诈骗 , 做认罪从轻辩护 。

典型的虚假诉讼诈骗 , 是指完全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型的虚假诉讼图财诈骗行为 ,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非常明显 , 对这种情况应做有罪从轻辩护 。

2.审查诉讼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 不构成虚假诉讼的 , 当然也无从谈起构成虚假诉讼诈骗罪 。

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 在关于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里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 此处就不展开了 。

3.对在诉讼中虽然表现为虚假证据 , 但行为人实质上享有该虚假证据项下的真实权利的“虚假”诉讼 , 以实质论 , 对诈骗罪做实体上的无罪辩护(构成虚假诉讼罪或其他罪的 , 另当别论) 。

比如 , 有证据证明原告确实拥有债权 , 但为了胜诉伪造借条起诉的 。

我曾办理过一个原告起诉主张利息损失的“诈骗”案 , 经阅卷发现原告确实存在利息损失 , 但其在诉讼中主张利息的证据疑似造假 , 我在辩护意见中提出不应纠结于该证据的真假 , 而应查明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客观存在 , 损失存在 , 则主张的手段即使有虚假 , 也不构成诈骗罪 。 该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 , 案件目前已发回重审 。

4.实体权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

前述第3种情况 , 如果被告人是否拥有实体权利有争议的 , 可视证据情况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行为人具有实体权利的可能性的存疑无罪辩护 。

5.根据“虚假”的危害性程度 , 做无罪辩护 。

任何行为的入罪都要求必须达到必要的社会危害程度 。 诉讼中虽然有虚假证据 , 但虚假程度不大 , 未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造成实质影响 , 仅对民事判决的准确性有所影响的 , 此类情况可以根据影响程度考虑做无罪辩护 。

比如 , 起诉的实体权利存在 , 但具体诉讼请求失当 , 证据有所虚构夸大情况的 , 均属于民事法庭审查裁判的范畴 , 相关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纠错 , 不应做犯罪处理 。

6.民事诉讼请求虽然属于无权请求的情况 , 但民事被告在无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自愿认可的 , 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 , 做不构成诈骗的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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