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辉:浅谈虚假诉讼型诈骗罪及其辩护( 三 )



比如一个“诚信”的赌徒 , 自愿支付赌债但没有支付能力 , 债主以其他理由起诉赌徒 , 赌徒明知诉讼是假 , 但自己愿赌服输接受调解或判决的 ,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原告不构成诈骗罪(但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

实践中还有这种案例 , 有些“诚信”的高利贷债务人 , 自愿用房产作还款担保 , 但双方签署的是房产买卖合同 , 债务人出具收到卖房款的收条 , 后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 , 被起诉交付买卖的房产 , 我认为此类案件如能证明双方对房产的虚假买卖是冲抵借款的债权债务 , 且房产与债务基本相当的 , 则不应认定债权人构成诈骗罪 。

我曾办理过一个套路贷诈骗案 , 受害人对砍头息、利滚利行为完全明知且对因此累积下来的总债务完全认可 , 打下欠条 , 后来债主以欠条起诉 , 被追究以虚假诉讼方式进行套路贷诈骗 。 我认为 , 在这种情况下 , 债务人不是基于被骗而被动执行 , 而是在未产生错误认识情况下自愿执行(尽管程序上经过了法院的判决) , 不应认定债主构成诈骗罪 。 这个案子很遗憾 , 被告人最后还是被判了诈骗罪 。

7.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的理解 , 是目的还是结果?

在2018年安徽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诉讼诈骗案件判决中 , 将刑法和司法解释中“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理解为实际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 , 法院认为若理解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的目的” , 则因为实践中绝大部分虚假诉讼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的目的 , 那么绝大部分虚假诉讼罪均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 所以 , 该法院以被告人虽有虚假诉讼行为但因未实际占有被害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 , 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 仅构成虚假诉讼罪 。

上面这个判决 , 说大白话就是 , 虚假诉讼行为只有被民事法庭支持了诉讼请求并执行到位 , 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 , 否则就只能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 我觉得这样认定的好处是既容易操作 , 也彰显了刑法的谦抑 。 当然 , 如果从惩治犯罪以及达到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来看 , 对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没有实现结果的情况 , 对情节轻微的 , 按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做无罪处理 , 其他情况按犯罪未遂处理从轻减轻处罚 , 似乎更符合立法意图 。 这个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

8.根据被告人在案发前诉争利益的最终诉讼结果 , 就犯罪形态的既遂、未遂进行辩护 。

民事诉讼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 其中即使产生生效判决甚至执行到位 , 往往也不代表最终结果 。 我曾办理的一个虚假诉讼诈骗案 , 双方的民事诉讼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执行回转 , 历经了十年 , 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最终一无所获 , 最后还被起诉构成诈骗罪 。 控方把民事审判中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部分指控为诈骗未遂 , 把曾经被法院判决支持并执行到位的部分指控为诈骗既遂 , 对刑事案件案发前民事判决又经过了再审和执行回转、被告人案发前实际一无所获的事实视而不见 。 我在辩护中提出即使构成诈骗 , 也是全案诈骗未遂 , 因为既然是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诈骗 , 就得审查全部诉讼过程 , 按诉讼的最终结果认定 , 而不能只截取中间执行到位的片段来认定犯罪既遂 , 既然在刑事案件案发前 , 通过再审和执行回转 , 被告人已经被对方通过再审诉讼程序又夺回了曾经到手的资金 , 因此 , 应该以案发前民事诉讼的最终状态认定是否犯罪既遂 , 故本案应属全案犯罪未遂 。 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 判决被告人诈骗未遂 。 我认为这一犯罪未遂的认定对类似案件的辩护有较大参考价值 。

以上就是我对虚假诉讼型诈骗罪的初浅思考 ,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 ,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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