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佛山,一男子偷盗电线过程中被值班人员发现,为避免被抓遂持刀将对方刺伤。】“我是贼 , 但亦可‘自保’!”广东佛山 , 一男子偷盗电线过程中被值班人员发现 , 为避免被抓遂持刀将对方刺伤 。 事后 , 男子竟辩称自己伤人行为系为自保 , 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凌晨 , 男子黄某携带工具来到佛山市某区厂房内 , 用事先准备的剪刀剪断电线准备盗走 。
得手后 , 正当其下楼意欲撤离时 , 被当天值班人员隆某发现 。 隆某见状 , 遂上前对黄某进行抓捕 , 在此过程中 , 两人发生肢体冲突 。
就当隆某用胳膊对黄某身体进行控制时 , 黄某突然使用牙齿对隆某右手臂进行撕咬 , 随后又继续使用利器将隆某手部刺伤 , 隆某在剧痛的刺激之下遂被对方挣脱开来 , 而后逃跑 。
事后 , 隆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将黄某抓获归案 。 经法医鉴定 , 黄某和隆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
案件随后移送至检察院 , 检方认为 , 黄某在盗窃过程中 , 为抗拒抓捕 , 遂对隆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伤害 , 其行为已经由盗窃的性质转化为了抢劫 , 故按抢劫罪处理 。
对此 , 黄某及其辩护律师不予认可 , 其认为之所以黄某实施暴力行为 , 并未为了抗拒抓捕 , 而是因为在被隆某发现后遭到对方殴打的情况 , 才不得已进行“自保”逃脱 , 故不应该将盗窃罪按照转化型抢劫进行处理 。
一、可能大家对于这个“自保”的意思不太明确 , 说的明白点 , 黄某是在想说自己的反击的行为是保护其自身安全的正当防卫 。
即其进行暴力反抗的行为也并非属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成立转化型抢劫 , 而应按照盗窃罪论处 。
显然 , 其这样辩称的理由很简单:
《刑法》第264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从上述法条可知 ,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 , 而抢劫罪则会侵害到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 故在刑罚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
盗窃罪最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 而抢劫罪刑罚的最低起算幅度则是3至10年 , 最高可判处死刑 。
一旦认定黄某在盗窃中使用暴力的行为成立转化型抢劫 , 其刑罚无疑会更重 。
二、那么黄某的行为又能否成立正当防卫呢?其会得偿所愿吗?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 , 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 , 是指行为人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就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 不法侵害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 , 也包括侵犯人身、财产的违法行为 。
也即在本案中 , 如果将黄某对隆某实施暴力的行为评价为正当防卫 , 那么隆某对其进行抓捕的行为就系不法侵害 。
但事实上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 , 孰是孰非 , 一眼辨之 , 黄某实施盗窃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在先 , 系属不法侵害 。
而隆某作为工厂值班人员 , 其具有保护财产免受侵害的职责 。 故在其能够将财产追回的情况下 , 其有权对隆某进行抓捕 , 该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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