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就餐时打包了2瓶日本进口酒,花了6560元,离开后起诉饭店称酒瓶上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二 )



不过第148条规定了 , 免予赔偿的情形 ,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据此 , 院方审理后认为 , 两瓶酒没有中文标签属于标注的瑕疵 ,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苏女士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

因为酒身没有中文标签 ,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规定 , 日料店应当退还货款 , 孙女士主张退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

判决 , 日料店10日内退还孙女士6560元货款 , 驳回孙女士其他诉求 , 受理费1604元 , 孙女士负担1458元 , 日料店负担146元 。

二、对于一审判决 , 孙女士并不服 , 再次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求 , 并且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日料店承担 。

理由是:日料店应当证明案涉酒水的合法来源 , 并且证明案涉酒水未张贴中文标签、说明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二审院方认为 , 根据当日录像 , 日料店店员已经明确告知孙女士该酒水是个人自行带回 , 而并非通过正常进口方式获取 , 也并非店内政策销售的商品 , 孙女士在购买时就已经知晓商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 现以酒水没有中文标签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赔偿 ,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不予支持 。

二审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 且二审受理费1604元 , 孙女士负担 。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第7条的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这是一项大范围的规定 ,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在情况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时候才会采用 , 也是院方自由裁量的基础 。

?

【天津,女子就餐时打包了2瓶日本进口酒,花了6560元,离开后起诉饭店称酒瓶上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