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带女儿在景区体验骑马项目,2人分别骑了一匹马由一名教练负责牵引、保护


上海,女子带女儿在景区体验骑马项目,2人分别骑了一匹马由一名教练负责牵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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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带女儿在景区体验骑马项目,2人分别骑了一匹马由一名教练负责牵引、保护


上海 , 女子带女儿在景区体验骑马项目 , 2人分别骑了一匹马由一名教练负责牵引、保护 , 然而体验过程中 , 女子的马突然加速前进 , 没经验的女子直接摔了下来 , 摔断了11颗牙 , 构成10级伤残 。 事后女子找马场索赔 , 遭拒后一纸诉状将马场告上法庭 , 要求马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诉讼31万余元 。



事发当日 , 正值假期 , 郝女士带着女儿去景区玩耍 , 见有骑马项目 , 便决定和女儿一起体验一下试试 。 随后两人付完钱 , 一人挑了一匹马 , 在一名教练的保护陪同开始体验了起来 。 起初两人因为没有骑过马 , 很是激动、兴奋 , 但是没过多久 , 两匹马便拉开了距离 。 经过一拐弯处 , 郝女士见教练牵着女儿的马已经消失不见 , 开始紧张了起来 。 恰逢此时 , 其所骑的马突然加速奔跑 , 郝女士一个不注意 , 直接从马上摔倒 , 一头扎在了地上 , 最终摔断了11颗牙齿 。 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

事后 , 郝女士认为马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摔伤 , 于是要求马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1万余元 。 而马场则认为是郝女士自己没有注意 , 应该由其自担风险 。 双方谈不拢 , 郝女士一纸诉状将马场告上法庭 。 法庭上 , 郝女士列举了马场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地方:包括没有告示风险也没有安全警示标示 , 虽然提供了安全帽 , 单子没有抱住下颌 , 她和女儿两个人骑了两匹马 , 只安排了一个教练等等 。 对此 , 马场则辩称:马场内张贴了注意事项、安全提示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 , 马场不仅为郝女士买了保险 , 而且还有安全防护用具 , 而且 , 在郝女士受伤后 , 马场在第一时间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 , 马场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而之所以发生意外 , 系郝女士未按照事先告知的注意事项进行规范操作所致 , 与自身无关 。

【上海,女子带女儿在景区体验骑马项目,2人分别骑了一匹马由一名教练负责牵引、保护】法院该怎么判?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换句话说 , 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 , 就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

而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一般从保护措施是否合理;控制措施是否合理;警告措施是否合理;检查行为是否到位;在损害发生后实施的救助措施是否合理等等这些方面综合考虑 。

具体到本案 , 郝女士及其女儿进入马场进行骑马运动 , 马场作为一家对外有偿提供骑马运动的经营者 , 应当对郝女士及其女儿在其经营场所骑马所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 同时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 包括判断马匹状况是否适合骑行、为参加骑马运动的郝女士及其女儿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护具、确保骑马场地的安全、配备有专业技能的教练人员、做好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等 。

马场虽然也履行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但是从两人起码只安排一名教练来看 , 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

还应当注意的是 , 《民法典》第1173条还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 , 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具体到本案 , 郝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理应知道骑行有风险 , 而其不当操作所致自身损害 , 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 依法可以减轻马场的责任 。

也正是因此 , 审理法官 , 在审理本案后对郝女士与马场进行释法说理 ,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 由马场支付郝女士各项赔偿共计27万余元 。

最后 , 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 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 , 安全保障义务不容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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