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福建拾荒老人挖掏危墙被压身亡,家属向房主索赔60万,判了( 二 )




无论是原《侵权责任法》还是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对侵权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通常来说 , 除了适用推定过错和无过错责任的一些特殊情形外 , 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案都应该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和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责任的4个要件 , 也就是说被告方存在过错 , 又满足其余的条件就得担责赔偿 , 具体到本案 , 王老汉死亡是损害结果 , 死亡情况的发生和围墙倒塌有直接因果关系 , 围墙变“危墙”和邱先生没关系 , 邱先生无过错不用赔偿 。


至于李家父子 , 虽然他们自认为这件事和自家无关 , 但结合法律的规定来看 , 李家在这起意外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 。 施工过程中李家父子应该对现场安全隐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他们过度深挖地基的行为致使围墙风险增加 , 没有设置防护 , 仅在外面放了些障碍物和安全警示牌 , 未对工地进行封闭围挡 , 有过错 。






这不代表过错全在李家 , 李家的过错只占小部分 , 大部分在王老汉身上 。 王老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跑去施工修建的围墙下有危险 , 仍然为了获得水管挖掏危墙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 , 最终被压身亡 , 自身就有重大的过错 。


审判结果


在事实基础上 , 法院认为王老汉应该自担75%的责任 , 李家父子承担25%的责任 , 计算具体损失后 , 结合比例判决李家父子向王家家属赔偿16万余元 , 邱先生无责 。


小结


这桩案子主要说明法律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必须尽到 , 否则一旦发生危险意外造成他人损害 , 即使结果并非行为人主动追求 , 仍然可能要担责 , 如果李家的警示防护到位 , 在合适的位置 , 哪怕王老汉出事 , 也不需要赔偿 , 事先“防患于未然” , 在合理范围内尽力排除危险 , 是必要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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