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紧张,地面一半却仍是“固定车位”,应该取消吗?


小区车位紧张,地面一半却仍是“固定车位”,应该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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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紧张,地面一半却仍是“固定车位”,应该取消吗?


朋友家小区是05年建造的位于上海西南中环的普通小区 , 2010年买的房子 。 一直没住 , 2015年才入住 。
入住后 , 物业就告诉他“小区地面已经没有固定车位了 , 只有临时车位 , 每天先到先得” , 然而 , 朋友却发现 , 小区现有地面的所谓“固定车位” , 全都是小区开发建成之初遗留下来的 , 第一波业主先到先得 。这些地面固定车位占整个小区地面车位的50% , 只剩下50%是临时机动车位 。
随着小区车子越来越多 , 地面50%的临时车位根本不够用 , 小区停车越来越难了 。
小区居民经常发现 , 当他们无处可停时 , 这些地面“固定车位”却经常”空着但不让停“ , 导致他们很多车只能停在小区花坛草坪上 。
小区居民很纳闷:”“固定车位”又没有买产权 , 每个月交的停车费钱和我们一样多 。 大家都是业主 , 凭什么他们有固定车位呢?“

那么 , 小区地面车位究竟应该不应该用来做”固定车位“呢?
一、小区地面车位一般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我们都知道 , 小区停车位一般有两种 , 一种是在小区规划建造之时就计划专用作停车使用的停车位 , 这种车位一般设在小区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内 , 有产权、使用权车位之分 。 这种车位 , 是完全应当固定给产权人、使用权人使用的 。
而另一种车位 , 就是这种数量不小的地面车位 , 地面车位在小区规划建造之时 , 并非用来停车 , 而是用于小区道路通行之用 。 后由于小区停车位紧张 , 才改变用途用于停车 。 那么这种停车位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属于业主共有 , 就意味着大家都能使用 , 并非某人特有 。
2021年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 , ”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 , 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 ”
因此 , 小区地面车位根据法律规定 , 属于业主共有车位 , 作为特点业主的固定车位使用 , 不仅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 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二、地面车位如何从”固定车位“回归”业主共有车位“?
事实上 , 现有的小区地面固定车位 , 多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 。 部分小区开发较早 , 早年在停车问题不紧张的情况下 , 业主通过向物业有偿购买或者无偿登记的方式 , 取得了小区地面车位的固定使用权 , 并以约定俗成的形式长期占有使用 。
要解决这一问题 , 小芝认为 , 既要尊重历史 , 又要依靠法律 。
应当承认 , 我国《物权法》实施于2007年 , 在这之前 , 并没有业主共有的概念 , 因此 , 这部分业主依靠先占取得地面固定车位 ,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因此 , 一个比较保守的办法是 , 根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 , 继续承认地面固定车位业主的使用权 , 但是一旦拥有固定车位业主出售房屋后 , 其所拥有的“固定车位”自动转为“业主共有车位” , 供全体业主使用 。
这样通过若干年的消化 , 可以逐步消化解决小区“固定车位”的历史遗留问题 。
另外一种比较激进的办法是 , 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的形式 , 直接修改小区停车规约 , 将小区所有的地面车位全部划归“业主共有车位” 。

这种办法好处是见效快 , 但是一方面由于有既得利益业主的阻挠 , 决议很难通过 , 另一方面容易引发小区邻里纠纷 , 形成不稳定因素 , 因此并不推荐 。
小芝认为:小区停车难问题的解决 , 关键在于物业、业委会、居委会三驾马车能否发挥作用 , 尤其是在解决“固定车位”历史遗留问题上 , “三驾马车”要负起责任来 , 摸清小区地面停车位底数 , 针对小区的实际情况 , 优化调整小区停车规约 , 让小区居民不再为停车问题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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