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简介【辽宁沈阳:承包地出租后,街道办拒绝给出租户补偿?法院:违法】李某系辽宁省沈阳市xx区xx村村民 , 1998年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从村委会承包了4.8亩土地 , 承包期限自2027年12月31日 。
2003年2月 , 李某和林某签订出租合同 , 将承包地出租给林某建设养殖场 。 但在2018年时 , 街道办开展了违法建筑清除活动 , 林某的养殖场被强拆 。 林某对该行为不满 , 提起了行政诉讼 , 法院也判决街道办强拆违法 , 并对林某进行赔偿 。
养殖场被强拆后 , 李某看土地闲置 , 便又在承包地上种上了玉米 。 2020年6月 , 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 李某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 《土地征收公告》中明确写明 , 青苗和地上物补偿为每亩两万元 。 但街道办一直拒绝向李某发放地上物补偿 。
李某向区政府反映了该情况 , 但区政府表示 , 李某的土地已经出租给他人 , 不再享有青苗补偿费 。 李某觉得该说法不合理 , 于是便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区政府支付青苗补偿费 。
开庭后 , 区政府辩称:此次拆迁的安置补偿工作一直由街道办负责 , 李某起诉时应起诉街道办 , 而不是区政府;另外 , 街道办曾根据法院的判决 , 向林某支付了赔偿款 , 该赔偿款包括了地上物补偿 , 因此不应再向李某进行重复补偿 。
二、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区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2、区政府是否应当履行补偿职责?
关于焦点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国家征收土地的 ,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具体到本案中 , 区政府作出了土地征收公告 , 决定对李某所在村子的土地进行征收 , 因此 , 应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 故区政府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
关于焦点二: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 , 法院查明 , 涉案土地被征收时 , 地上确实种植有玉米等农作物 。 而街道办依据法院判决 , 向林某作出的赔偿 , 主要是养殖场等财产的损失 , 并不包括李某的地上物补偿 。 据此 , 区政府认为李某的请求属于重复补偿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土地征收公告》的规定 , 青苗和地上物补偿为每亩2万元 , 李某的承包地为4.8亩 , 因此区政府应向李某支付9.6万元补偿费 。
三、法院判决区政府在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李某补偿款9.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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