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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宝鸡 。 一位80岁的老爷爷独自经营着一家小店 , 一对年轻男女到他店里称要打油 。 老人扭过身的时候女子用身体挡住老人视线 , 男子趁机从货架上拿走一条烟塞进怀里 , 二人互相掩护共偷得3条烟 。
根据画面显示 , 一对男女走进小店 , 女子拿着个瓶子递给老爷爷称要打油转移其注意力 , 男子趁机走向货架拿了一条烟放到衣服里面 。 随后走到老爷爷旁边又换成女子过来 , 女子熟练的拿了两条烟 , 迅速放进衣服里 , 随后两人找借囗相继离开 。
等老爷爷发现不见了3条烟已经为时已晚 , 两人早就逃之夭夭 。 后面家人查监控时才发现该男子和另一男子之前也来盗过烟 。
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对三人展开调查并实施了抓捕行动 。 目前 , 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
【陕西宝鸡,80岁老大爷独自开店,一男一女相互打掩护偷走3条香烟】
太过分了 , 老人家年纪这么大了 , 赚点钱不容易 , 两人还伙同别人多次来偷盗 , 怎么下得去手啊?这件事在法律上该怎么认定呢?
两男女的行为是盗窃无疑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注意 , 治安处罚只是针对盗窃数额较小 , 次数少的犯罪 , 如果情节严重 , 就会构成盗窃罪 , 从民事违法行为成为刑事犯罪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两男女互相掩护盗窃老爷爷3条烟 , 金额如果达到一千元就构成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 就要以盗窃罪来论处了 。
根据《刑法》第264条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人说该男子和另一男子之前也来盗窃过 , 就算金额达不到一千元 , 算多次盗窃 , 也能构成盗窃罪了吧?
多次盗窃 , 是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 该男子来盗窃两次 , 还达不到三次标准 , 如果想要刑事处罚 , 只能看烟的价值能不能达到一千元了 , 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他在别处也实施过盗窃行为 。
据画面显示 , 这两人配合十分默契 , 偷东西的时候的动作娴熟 , 应是多次盗窃的老手了 。 一经查实 , 二人都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
本事件中两男女一起盗走3条烟 , 该男子之前又和另外一男来盗过烟 , 每次盗窃都是互相掩护完成犯罪 , 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吗?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刑法》第25条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 , 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 , 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 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
盗窃罪的共同犯 , 应按照其各自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来确定具体量刑 。
具体到本案中 , 两男女和另一男子分批次盗窃 , 其中 , 谁是主犯 , 谁是从犯 , 又该怎么定义呢?
《刑法》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是犯罪集团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规定以外的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是从犯 。 对于从犯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针对三人的盗窃行为 , 以民警的调查结果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
年轻人只要踏实肯干生活必不会差 , 总想着不劳而获终究是不现实的 , 以身试法者必被绳之以法 。
大家对文中三人多次互相掩护盗窃老人家的小店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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