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既是“被害人”又是被告人,也会定罪吗?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既是“被害人”又是被告人,也会定罪吗?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既是“被害人”又是被告人,也会定罪吗?】在非法集资案件中 , 既是“被害人”又是被告人 , 也会定罪吗?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 , 很多犯罪嫌疑人具有双重身份 , 即既是集资参与人又是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 , 很多人有疑问:办案机关会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 , 标题中的“被害人”指的是集资参与人 。 因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 , 从刑事诉讼程序上讲 , 集资参与人是否被认定为被害人 ,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认识不一 。 为方便叙述 , 姑且称为“被害人” 。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 , 行为人除了参与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外 , 自己投资 , 甚者也会带动身边的亲友参与集资活动 。 在实践中 , 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 而且在辩护律师会见时 , 行为人也常常以此为辩解理由 , 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 道理很简单 , 如果其知道这是犯罪行为 , 其也不会自己投资或者让亲友投资 。 作为辩护律师 , 我们也当然认为行为人的辩解有一定道理 。 但是 , 该辩解好像并不怎么禁得住推敲 。
在故意犯罪中 , 行为人之所为构成犯罪就是因为其明知故犯 。 比如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 , 行为人就是明知会伤害他人而有意为之的 。 所以 , 行为人的前述辩解并不必然排除犯罪 。
但是 , 非法集资犯罪与故意伤害罪又有不同 。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 ,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属于行政犯罪 , 该系列犯罪应当区别于自然犯罪 。 进一步讲 , 就是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由专门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 。 “非法性”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 所以 , 构成犯罪需要行为人对该犯罪前置的“非法性”有一定的认识能力 。 所以 , 之所以区分行政犯罪与自然犯罪 , 主要在于区别对犯罪的辨识问题 。 通常而言 , 一个人较容易认识到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强奸罪等犯罪与否的问题 , 但是难以认识和区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
所以 ,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 , 认定行为人是否知情通常需要考虑其从业经历、教育背景以及任职年限等 , 这些都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重要因素 。 这样看来 , 如果行为人有非法集资犯罪前科 , 其再以没有认识到相应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辩解的 , 则不太容易被采纳 。
回到本文标题中的问题 , 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自己或者亲友有投资行为的 , 并不必然排除犯罪 。 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 “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 , 结合其供述 , 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 ”
当然 , 如果行为人自己也有投资或者亲友也有投资的 , 在办案机关要求申报“债权”时 , 我们建议要如实申报 。 这样 , 法院在判决后 , 依法追缴的财产也会按照比例予以退还 。 有些行为人担心如果申报了会加重处罚 。 其实 , 在涉众型犯罪案件中 , 查明案件事实更为容易 。 故意隐瞒显得过于天真 , 真的意义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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