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场所抚摸女人身体 , 被拒后又实施残忍暴力殴打的 , 最高可判15年(来自:刑事实务)
【公共场所抚摸女人身体,被拒又实施残忍暴力殴打的,最高可判15年】一女子在吃夜宵 , 男子路过 , 先上去就摸了一下女子的身体 , 女子提出抗议 , 随后被男子及同伙进行了残忍殴打 。
大部分人认为 , 女子伤势为轻伤及以下的 , 男子一方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是5年) , 如果女子伤势为重伤的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高10年) 。
但还有一个思路也应该引起讨论和重视:
1.行为人如果主观上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 , 乘人不备 , 走上去就去抚摸女人身体 , 应认定为强制猥亵既遂的行为 。
“强制”应包括: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 。 如果乘被害人不备 , 让被害人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 , 被摸了身体 , 被害也无法做到反抗 , 应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的既遂 。 比如 , 有人骑着摩托车 , 看见身材好的女子 , 便从后面追过去摸女人身体 , 然后加速逃离 , 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强制猥亵行为 。
2.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 , “当众”可作为入罪情节 。 而被人拒绝后又实施特别恶劣的手段殴打 , 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中的“恶劣情节” , 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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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最高刑期15年)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 , 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 , 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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