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吵架后开车碾压拖拽妻子致死,以过失致死被公诉


丈夫吵架后开车碾压拖拽妻子致死,以过失致死被公诉

2021年 , 有一个案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 那就是2021年3月6日 。 嫌疑人张某和妻子甘女士(化姓)在家里争吵后 , 甘女士先行离家外出 。 几分钟之后 , 张某到小区地下停车场驾车时 , “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 将妻子甘女士碾压拖拽约8.5米后停车” , 并拨打了110报警 , 120急救中心电话 , 后甘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
张某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 , 后被刑事拘留 , 批捕 。 侦查终结后 ,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交起诉 。 江岸区检察院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8月12日二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
据媒体消息 , 张某和甘女士不只是当日吵架 , 当时也正在准备离婚 。 甘女士方还向媒体展示了由甘女士提起诉讼离婚的起诉状 。 起诉状上写道 , 2020年3月 , 甘女士和张某在荆州的时候曾遭到张某的家暴 。另外甘女士的父亲甘先生(化姓)曾向媒体说 , 事发当天张某曾威胁自己“好好地把你家女儿看好 , 看不好 , 今天要出大事”几分钟后 , 就出现了张某开车碾压拖拽甘女士致死的事件 。 因为当时停车场没有其他人 , 所以谁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 我们还是寄希望于公安机关的侦查 。
刑事侦查是很严谨的一件事 , 一个案子的定案需要严密且环环相扣的证据链 。 比如案发现场的碰撞痕迹 , 刹车痕迹 , 碰撞角度 , 碰撞后张某采取的措施等 。 如果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某是具有故意的 , 那么直接就定故意杀人了 。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犯罪故意 。 那么根据刑法的原则 , 就只能做出利于张某的解释 。 什么解释最利于张某呢?在张某客观造成甘女士死亡的情况下 , 过失致人死亡是最利于张某的解释 。
真相只有一个 , 也许不久真相就可以浮出水面 , 也许一直不会 。 检方也只能尽最大的努力来惩治犯罪 。 法院也只能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予以判决 , 这才是以法律为准绳 , 以事实为依据这句话的意义 。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欢迎讨论 。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丈夫吵架后开车碾压拖拽妻子致死,以过失致死被公诉】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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