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男子因某功能太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真实案例!男子因某功能太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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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男子因某功能太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和死者吴某系情人关系 , 二人于2015年5月通过微信聊天认识 。 2015年12月28日下午14时许 , 二人在出租屋内炕上发生关系 , 进行4、5分钟时候 , 王某发现吴某发出不正常声音 , 王某停止与吴某的性行为后发现吴某嘴歪眼斜 , 并且小便失禁 , 王某按了吴某的人中穴后发现吴某没什么反应 , 王某认为吴某过一会儿能缓过来 , 于是将吴某的小便擦拭之后就睡觉了 。 29日早上王某将吴某送往医院 , 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
经鉴定 , 证实死者吴某符合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 , 致使胸腹腔内压力梯度骤增造成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 , 胸腔积血 , 脾脏及空肠经膈肌破裂口处部分疝入并形成嵌顿等 , 致使左右胸腔负压失衡 , 同时纵膈被推向健侧、回心和输出血量减少、呼吸道不畅 , 肺淤血水肿 , 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
经审判 , 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王某上诉后 , 二审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 , 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
本罪的客观方面 , 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 ,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 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 ,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 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 , 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真实案例!男子因某功能太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以王某的案件为例 , 王某和被害人是情人关系 , 在发现被害人身体出现异常状况时 , 其误以为症状过一会就能缓解 ,
王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会导致被害人出现死亡的结果 , 王某的罪过形式不属于间接故意 。 王某在发现被害人身体出现异常状况时 , 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出现死亡的后果 , 却没有及时将被害人送医救治 , 以致被害人发生死亡的结果 ,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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