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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 ,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 , 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 。 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 , 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 这是不公平的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 , 因此答案是并不可以 。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比如 , 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字 , 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到事实认定的问题 , 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 , 如果想要执行被执行人的配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 , 另行起诉 , 要求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当然 , 申请人可以在诉前或是诉中申请保全 , 保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产 , 防止财产被恶意转移 。
【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程序公正方能确保实体公正 。 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实体问题 , 应在审判程序中通过审理确定 。 基于“审执分离”原则 , 执行程序中对此不予审查认定 。 而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 实质上要将案涉债务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 , 且要得出一个结论——应当由夫妻双方偿还 , 这违反了审执分离原则 。 因此 , 执行程序中 , 不应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
在执行过程中 ,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如果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 , 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 我国民诉法第225条赋予利害关系人救济权 , 配偶认为执行法官追加自己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法 , 可以提出追加行为违法性异议 。 对异议裁定不服 , 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执行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对此违法追加的行为 , 可以裁定撤销或改正 。 这样一来 , 便于对执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监督撤销 , 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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