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保诈骗案件,哪些涉案人员会被指控构成诈骗罪?


涉医保诈骗案件,哪些涉案人员会被指控构成诈骗罪?

作者;金翰明律师 ,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金律师近期办理了一起涉医保诈骗案件 , 对于涉案医院的相关人员是否成立诈骗罪 , 存在几个值得思考和辩护的问题 , 应当进行必要的区分和探讨 。
涉医保诈骗案件的模式有多种 , 主要分为涉案医院单位性质的骗保行为 , 以及参保人员或是以参保人员名义虚构事实申领医保待遇的行为 。 此类案件中 , 被指控成立诈骗犯罪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三大类:参保人员、涉案医院的相关责任人员 , 以及利用参保人员身份骗取医保基金的其他人员 。
因不同模式下的涉医保诈骗案件 , 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有所不同 , 本文仅就虚开药品、截流药品的案件类型进行讨论 。


第一 , 截流药品、药品回流类型的案件 , 只有故意虚开药品的情形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 对于医院正常经营下存在的少量结余药品 , 即使存在药品回流的情形 , 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
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 , 从涉案医院经营行为的角度 , 都会存在少量结余药品的情形 。 对于此类结余药品 , 医院为了节约成本也是为了避免药物浪费 , 对药品进行回收、重新编号、入库 , 该行为虽然可能在具体报销医保基金的过程中 , 存在少量“多报销”的情况 , 但是从此类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的角度 , 不应当对此类正常经营下的少量药品回流 , 认定为犯罪行为 。
但是特定案件中 , 对于部分住院患者 , 本应当开具QD(每天一次)医嘱 , 相关人员违背客观事实开具BID(每天两次)或其他医嘱 , 虚开用药量 ,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 , 相关人员要求护士实际执行QD医嘱 , 人为的制造药品结余的情况 , 涉案人员则可能因为此类虚开行为 , 被认定存在虚开用药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问题 。


第二 , 截留药品类型的涉医保诈骗案件 , 司法实务中存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 但是随着最高院典型案例的发布 , 此类案件倾向于按照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 。
从涉案人员的角度 , 此类案件如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在同等数额的情况下 , 其量刑一般会轻于诈骗罪 。 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高于诈骗罪 。 以广州地区举例 ,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50万以上 , 个人合同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150万以上 , 因此从数额的角度来说 , 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量刑相对较轻;
二是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 诈骗罪只能够成立自然人犯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成立单位犯罪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由此可见 ,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 在单位犯罪中 , 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 , 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这是单位犯罪情形下 , 部分涉案人员可能会被排除在刑事犯罪之外的问题 。
此外 , 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 , 一般会数倍高于自然人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比如广州地区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 按照自然人犯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 如果涉医保诈骗案件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罪 , 其量刑会低于自然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 更会大幅度低于认定为诈骗罪的量刑 。
司法实务中 , 不乏将涉医保诈骗案件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同时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判例 , 例如:(2018年)赣07刑终838号刑事裁定书、(2011年)涪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川068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 。 但是近年来 , 最高人员法院针对涉医保诈骗案件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 , 均是以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 。 由此可见 ,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 , 将此类案件按照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进行辩护 , 确是可以争取的辩护方向 , 但是争取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了 。


第三 , 截流药品类型的涉医保诈骗案件 , 如果是以诈骗罪定性 , 哪些涉案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务的判例中 , 此类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医院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获利人;二是医院的经营管理人员 , 比如院长;三是实际参与虚开药品的开单医生、参与药品截流的执行护士等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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